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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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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房、贷归男方,算显失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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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吉鎏 王丹丹

协议离婚时,房子归女方,房贷归男方。离婚后,男方拒绝还贷。男方称被胁迫签离婚协议,并且收入降低,履约显失公平。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梁某(男方)与舒某(女方)于2020年9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所有贷款由男方每月偿还。后梁某未按约支付贷款,舒某偿还贷款。

舒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偿还房贷直至偿还完毕时止,且将舒某垫付的贷款还给舒某。

案件焦点

梁某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其被胁迫。并且梁某称其收入已降低,无力支付房贷,履行离婚协议显失公平。

一审判决

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舒某与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剩余贷款由梁某偿还,该协议书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故舒某要求梁某偿还其垫付的房贷且剩余房贷仍由梁某偿还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舒某与梁某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梁某称在签订该协议时,舒某存在胁迫的情形,其向法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舒某的行为与签订离婚协议之间存在关联,且梁某在离婚后亦未就该离婚协议提起撤销或主张无效,故对于梁某主张受胁迫签订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梁某主张其收入降低、承担债务、抚养子女,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

本院认为,订立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除纯粹的利益考虑外,会有一些感情因素,离婚协议是综合双方利益、情感、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因素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从判决中不难看出,称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一方,应当举证。

而且,即使离婚协议真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况,提出这一主张的一方也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实践中,因认定离婚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举证责任较高,故同类案件的原告胜诉率很低

我们还注意到,法院普遍认可订立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除纯粹的利益考虑外,会有一些感情因素,离婚协议是综合双方利益、情感、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因素达成的协议。

所以,实践中想单纯以显失公平来动摇离婚协议的效力同样具有难度。律师建议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各自履行协议的能力,以免出现本案中梁某的被动处境。

一审案号:(2021)京0106民初33443号

二审案号:(2022)京02民终3053号

作者:吉鎏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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