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婚前财产婚后交由配偶保管,配偶认为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要回来吗?

 二维码 4

转载自:融家家事

编者说:

结婚后丈夫向妻子转账,并将个人婚前房屋出售所得价款交由妻子保管,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前个人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安宁市人民法院

1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9日,金先生与何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金先生向何女士转账7.4万元。2017年7月15日,金先生将个人婚前房屋出售所得价款30万元交由何女士保管。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8年4月,何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9年5月,金先生起诉至安宁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何女士返还婚前个人财产42万元。庭审中,何女士仅认可收到金先生的37.4万元,但她认为该款项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生活开支消费完毕不应返还。经法院查明,金先生于2017年7月15日向何女士转账30万元,何女士于2017年8月7日取现8万元、并同日向其姐姐转账5万元,截止何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前两个月30万元还剩余13万余元。

2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何女士与金先生离婚;何女士向金先生返还个人财产30万元。

3

法官说法

对于金先生主张返还的婚前个人财产42万元,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金先生在婚后向何女士转账共计37.4万元。其中30万元,系其出售婚前个人房屋所得价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金先生在离婚时主张返还,应予支持;对于何女士提出的该款项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消费的抗辩理由,根据何女士的银行流水显示,何女士在收到款项后不久取现8 万元、并向其姐姐转账5万余元,以及在何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前两个月银行账户还剩余13万余元,上述银行流水与何女士的抗辩理由相违背,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其余7.4万元,双方对于款项的性质约定不明,并且用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装修支出、日常生活开支等生活消费。对于该款项,何女士主张不予返还,有事实依据且合乎情理,故不予支持返还。对于金先生主张的超过37.4万元的部分,因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4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法官寄语

大多数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孩子、财产等问题。在财产分割时,应对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进行分析认定,若一方自愿将个人财产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且双方对款项性质没有特殊约定,对于已经开支的部分不再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主张返还。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