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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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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出资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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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任珺

【导言】

现如今房价高居不下,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所购置的房屋几乎都有来自父母的出资。家庭和睦的情况下,大多数父母会将出资作为对子女的赠与,但一旦家庭中发生纠纷,父母想要回出资或主张房屋权益,法院又将如何进行裁判呢?

【案例】

2002年,张女士刚刚大学毕业,其父母出资大部分,张女士个人出资小部分,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房屋一套,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房屋交房后,由张女士独自居住;2003年,张女士结婚后,该房屋由张女士与配偶继续居住。

2020年,张女士父母将张女士诉诸法院,以张女士未尽照料义务为由,要求确认共和新路房屋为三人的共有财产,并进行分割,事实与理由如下:张女士父母因想在上海养老,但购房时都在外地,故委托张女士购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意为让其代持属于三人共有的房屋。

张女士辩称,不同意父母的诉请,当时系争房屋购房款虽由父母出资大部分,但父母意为为自己购买婚房,故仅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购房后父母从未居住,亦从未对房屋产权进行过主张,系争房屋一直由自己和配偶共同居住,系争房屋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

张女士父母对于购房的出资,

是否是对张女士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关于张女士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何种性质,首先,张女士父母并没有委托张女士购房的意思表示;其次,系争房屋购买时间与张女士结婚时间较为吻合,且一直由张女士及其配偶占有使用,张女士父母从未去居住生活;再次,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产权登记的办理均由张女士一人完成,张女士父母自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即知晓产权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但从未提出过异议。

张女士父母对系争房屋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对张女士的赠予。因此,张女士父母要求确认对系争房屋享有物权,并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及建议】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父母给付购房出资款有其他事由的,一般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但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亦强调,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也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特别情形时,应当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不应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故为防止家庭纠纷引发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的争议,家庭成员可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将出资性质、房屋产权约定清楚。

当然,为人子女者,亦应对父母积极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最大程度地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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