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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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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支付现金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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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李慧萍

裁判要旨

夫妻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并结合各种因素达成的合意,带有强烈的感情因素和伦理色彩。在一方有过错的基础上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


【诉请】

冼某按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向赵某支付本市龙瑞路房屋及车位(以下简称龙瑞路房屋、车位)三分之一份额折价款暂计人民币3,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以评估价格计算);

若法院撤销上述协议书,则要求被告补足三分之一暂计折价款3,000,000元(具体以评估价格计算);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女)

被告:冼某(男)

第三人:冼某2、李某,系冼某的父母。

2011年3月1日,赵某与冼某登记结婚。

2008年5月4日,龙瑞路房屋及车位的权属登记在冼某及冼某父母名下(共同共有)。

2013年1月6日,冼某书写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总会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开房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以上本人陈述发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对婚姻家庭不忠诚的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请求家人给予我一次重新回报家庭的机会”。

同日,冼某与赵某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龙瑞路房屋(含车库),系冼某购买,产权人为冼某及冼某父母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中冼某名下的份额完全归赵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该房屋产权人有冼某及冼某的父母,过户存在一定困难,若至离婚时该房屋还未进行析产分割,则冼某承诺其对该房屋享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若析产时冼某获得的份额少于三分之一,则其中的差价由冼某以现金形式在分割完毕后一周内补足。

2020年7月15日,冼某与赵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对未对龙瑞路房屋、车位作出处理。

2020年10月6日,冼某于向赵某寄送撤销赠与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1月6日受你欺骗签署所谓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将龙瑞路房屋及车辆归你所有,该赠与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房屋及车位未办理变更登记且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无赠与之必要,故现本人正式撤销对你的赠与”。

2021年2月23日,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估价报告,龙瑞路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为3,54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250,000元。龙瑞路房屋目前的市值为9,85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600,000元。

法院裁判

一、关于赵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因生效离婚判决中存在未处理的财产,故赵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冼某、赵某于2013年1月6日签订的悔过书、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关于冼某于2013年1月6日书写的悔过书,冼某虽认为系被赵某胁迫所写,且冼某当时系醉酒状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冼某承诺将其在龙瑞路房屋、车位中的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一)归赵某所有,因龙瑞路房屋及车位系冼某婚前与案外第三人冼某2、李某共有的财产,故本质上系对原告的赠与。

夫妻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并结合各种因素达成的合意,带有强烈的感情因素和伦理色彩。冼某书写的悔过书表明冼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此基础上,其与赵某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


此外,根据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冼某已经注意到,其系与两第三人共有龙瑞路房屋,过户存在一定困难,冼某自愿以现金支付方来确保赵某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现金补偿条款并非赠与,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综上,冼某应按龙瑞路房屋及车位目前的市值,支付赵某三分之一折价款。

判决:

一、冼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本市龙瑞路房屋及车位折价款人民币3,483,333元;

二、对赵某其余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0961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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