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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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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全部归属一方,离婚时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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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晚报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纠纷有无法律约束力呢?

案情

提要

  2008年2月,周某(女方)与王某(男方)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结婚,2010年育有一子王甲,后周某辞去工作照顾孩子和家庭。夫妻两人2012年订立财产协议,约定:涉案财产中的三套房产归周某所有(第一套房为王某婚前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贷款已还清;第二套房为婚后购买,目前正在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第三套房为婚后购买,登记在王某、周某及两人之子王甲名下),对外全部债务王某偿还(包括在银行的剩余贷款)。

  2013年,周某认为王某有外遇,两人矛盾不断。后周某诉至原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按照协议分割夫妻财产。

案情进展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的财产协议因显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纳。基于公平的原则,确定各自所得财产的份额,判决涉案房产中第一套房产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向周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周某支出部分;第二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套房产为王某、周某与王甲共同所有。

律师

点评

  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的一种合意,虽然系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实质上是对财产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夫妻财产协议除了要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出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要综合考虑到《婚姻法》、《合同法》与其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原则来综合考量其是否有效,在本案中,该协议约定夫妻的财产都由女方所得,而男方则承担主要债务,此协议显失公平,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