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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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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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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最高办案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6年1月9日发布)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孙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王某和孙某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评析】

法律剖析:规定与原则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的表面要件,但法院在判决时,并非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实际情况 。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着多个重要原则。公平原则首当其冲,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在这起彩礼纠纷中,孙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不仅承担了生育女儿的重任,还在家庭经营方面付出诸多努力。分手后,她直接抚养女儿,面临着生活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若此时仍要求她返还彩礼,显然会使她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从这个角度看,驳回王某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确保了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利益相对平衡 。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法院考量的重点。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王某与孙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多年,期间双方基于婚姻的目的共同经营家庭,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履行各自的家庭责任。如今王某在双方分手、女儿由孙某抚养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某种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这可能损害孙某及其女儿的合理利益。

深度分析:不支持返还原因

从共同生活的角度来看,王某与孙某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长达 4 年。在这 4 年时间里,两人的生活紧密交织,财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混同。他们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开销,从衣食住行到人情往来,家庭的运转离不开双方的共同付出。彩礼作为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在共同生活期间,已自然融入家庭经济体系,成为家庭日常开支的一部分 。比如,他们可能用彩礼购置了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这些物品在共同生活中被双方共同使用和消耗;或者用于支付房租、水电费等生活费用,保障了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孙某返还彩礼,就如同从共同生活的支出中抽离一部分资金,这对于家庭经济的整体性和稳定性是一种破坏,也忽视了孙某在共同生活中的经济付出 。

生育子女更是一个关键因素。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这一过程对她的身体和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孕期的艰辛到分娩的痛苦,再到产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孙某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心血。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她承担着照顾孩子日常生活、陪伴孩子成长的主要责任。而抚养孩子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从奶粉、尿不湿到教育、医疗等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彩礼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用于孩子的抚养和成长,若此时要求孙某返还彩礼,无疑会加重她抚养孩子的经济负担,使她和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 。相比之下,王某在分手后,虽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但他在生育和直接抚养孩子方面的付出,与孙某相比明显较少。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为了保障孙某和孩子的基本生活权益,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合理的 。

彩礼的实际用途也是法院考量的重点。在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了前面提到的生活用品购置、生活费用支付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用外,彩礼还可能用于应对家庭的突发情况,如家人的生病就医等。这些支出都是为了维护家庭的正常运转和家庭成员的利益,体现了彩礼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价值。如果无视彩礼的这些实际用途,仅仅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返还彩礼,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实际生活情况 。

来源: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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