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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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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转账,分手后以借款主张返还可否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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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时的经济往来,

分手后却变成“借款”对簿公堂。

一方只拿出转账记录,

另一方称是共同生活开销。

没有借条,没有欠条,

这笔钱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韩某与郭某原系恋人,并于2020年至2022年间处于恋爱同居状态。双方分手后,韩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在同居期间应郭某要求,以帮助筹集购房首付、购买基金等为由,多次向郭某出借款项,截至诉讼时尚有32万余元未归还,故要求郭某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郭某辩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本人收入状况良好且在沪拥有房产,并无借款之必要。涉案款项实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彼此之间的赠与,或是对郭某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务、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行为的合理补偿。郭某还表示,双方分手后曾就财物处理进行过协商,韩某在通话中表示相关款项由郭某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已决定将该部分款项归个人所有,故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已了结。


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


本案中,原告韩某仅提交了向被告郭某转账的银行交易记录,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形成了借款合意的书面证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内容亦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向郭某出借款项或郭某曾作出还款承诺的事实。


此外,法院考虑到双方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保持着恋爱同居关系,情感联系密切,经济往来频繁。在亲密关系中,转账行为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可能基于共同生活开支、情感表达赠与、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补贴等多种因素,财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因此,不能仅依据单方的转账行为即简单推定该款项属于借款。


最终,因原告韩某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邵莉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恋爱时的转账,分手后到底是“借款”还是“曾经的爱”?没有借条,光凭转账记录能打赢官司吗?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一、亲密关系中的转账,性质多元

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往往交织着情感、共同生活、赠与等多种因素,财产界限易于模糊。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基于亲密关系产生的特殊经济安排模式,审慎区分转账款项可能对应的不同法律性质(如共同消费、无偿赠与、经济补偿等),而非一概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仅有转账记录,难以认定借贷关系

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款项交付外,关键在于证明双方存在“借”与“还”的合意。本案中,原告虽然出示了转账记录,但是未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例如双方明确款项为借款、一方承诺归还期限等相关聊天记录等,因此法院不能仅凭转账流水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


三、理性处理经济往来,是情感的必修课

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中未作明确约定的经济给付,法院介入审查时应持审慎态度。建议双方在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可通过书面协议、清晰的信息记录等方式,事先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是否属于借款、赠与或共同投资等),这既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也能避免感情因素消退后因经济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是理性处理情感关系的重要一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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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 | 民事审判庭

文字 | 施迪、袁加孟

责任编辑 | 陈诗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