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室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上市后夫妻对簿公堂:海顺新材13.59亿股权分割案的法律透视

 二维码 3

8月21日晚间,上市公司海顺新材(300501.SZ)一纸公告,把又一对上市公司实控人夫妻的婚姻状况摆上了资本舞台。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已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按当日收盘价10.14元/股计算,夫妻二人合计持有的1.34亿股,对应市值约13.59亿元。

作为长期处理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并不惊讶于此类案件的频发,却仍感慨于其高度相似的剧本:夫妻同心把企业做上市,上市之后却因感情破裂,要把当年并肩打下的股权重新分作两半。

一、权属并无争议,婚后股权皆属共同财产

从公告披露的创业履历看,朱**与林**于2005年共同设立海顺新材前身,2010年共同以苏州海顺股权增资并完成股改,后推动企业登陆创业板。二人婚姻存续远早于公司设立,林、朱目前直接持有的31.26%与16.92%股份,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改变其共同属性。本案中双方虽各自持股,并不影响整体作为共同财产被重新划分。

二、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份分割的悬念,关键在于控制权

目前林**持股31.2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朱**持股16.92%。若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思路处理,二人合计48.18%的股份,理论上每人约得24.09%。这意味着林**可能要让出约7个百分点,其个人持股将跌破30%,虽仍是第一大股东,但控制力明显削弱,一致行动与治理安排也将面临重估。

当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只能平均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出资来源、对公司的贡献、过错情况等因素酌定。但从资本市场角度看,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谁多分几个百分点,而是分割之后,公司是否还有清晰、稳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公告强调“诉讼仅涉股东权益、不影响经营”,这个表述不太准确,我们理解这是安抚市场的标准表述,但股权结构的实质变化,终究会对公司治理层面带来冲击。

三、监管的紧箍咒已经念在前头

值得注意,海顺新材在公告中特意声明“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减持限制的情形“。这一表述绝非想撇清关系,而是直接回应了2023年证监会明确“大股东不得以离婚规避减持限制”的表态,以及2024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出方与过入方须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合并计算。

换言之,即便股权从林**名下过户一部分至朱**,双方未来的减持仍将绑在一起接受监管。想借离婚打开减持通道,此路早已不通。公司主动把这句话写进公告,说明市场与监管对“技术性离婚“的警惕已成常态。

四、为何选择诉讼,而非协议?

更耐人寻味的是,林**选择的是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通常地,上市公司实控人能协议离婚的,基本不会闹到诉讼的地步。诉讼立案,往往意味着双方对财产分割还没有谈拢。而诉讼的代价,是企业治理的公开化博弈,诉讼举证、股权估值、过错认定等都将摊开在阳光下,维护股价与投资者信心首当其冲。莱绅通灵一案中,创始人因离婚股权被对半分割,最终失去控制权的教训,殷鉴不远。

五、写在最后:婚姻需要契约,控制权也需要

每一桩实控人离婚案,都是一次温和的提醒。把公司做上市,靠的是夫妻同心。但要让企业在创始人感情生变时仍稳如磐石,靠的却是上市之前就安排好的法律架构,包括控股平台持股、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乃至婚前与婚内财产协议等,开句玩笑,或许,上市过程,不仅需要证券律师,也需要婚姻律师。敲钟那一刻值得庆祝,但真正专业的安排,是在敲钟之前,就为可能的离婚留好退路。对林**、朱**如此,对每一个站在资本门口的创业夫妻,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