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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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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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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公证认证流程
港澳台地区公证认证流程
港澳台地区公证认证流程

一、香港地区

香港施行委托公证人制度,它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即承担公证职能的是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不是像大陆那样成立专门的公证机关来行使公证职能。

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分为五类:①声明书;②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③证明法律事实的原本及复印件;④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件;⑤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

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司法部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方能在内地使用。

香港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具体可遵循如下流程办理:

1. 取得委托公证人名单,选择委托公证人。

2. 亲临律师楼办理文件。

3. 委托公证人在香港法例容许下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草拟及制作公证文书。

4. 委托公证人派员将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及复印件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转递。

5. 委托公证人派员取回经“加章”的公证文书正本后,通知申请人回律师事务所领取;或者香港律师将制作好的公证书寄给当事人或者直接寄给当事人在内地的代理律师。

二、澳门地区

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后方可在内地使用。

司法部委托下列机构办理澳门地区证据的公证认证:

1)三机构:指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可为本单位职工出具有关证明。

2)四社团:指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教育学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联合总会,可为本社团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证明。

3)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

4)民事登记局。

5)司法部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6)中国委托公证人。

三、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一条规定:“公证事务,由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办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应设公证处;必要时,并得于管辖区域内适当处所设公证分处。民间之公证人应于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辖区域内,司法院指定之地设事务所。”

因此有权办理台湾地区的公证事务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公证人,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兼任;另一类是民间公证人,由司法院遴选及任免,与法院公证人制度并轨实行。

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证人于作成公证书时,应探求请求人之真意及事实真相,并向请求人说明其行为之法律上效果;对于请求公证之内容认有不明了、不完足或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应向请求人发问或晓谕,使其叙明、补充或修正之。”

可见,“公证”是种实质性证明,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人因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之请求,就法律行为及其它关于私权之事实,有作成公证书或对于私文书予以认证之权限。公证人对于下列文书,亦得因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之请求予以认证:一、 涉及私权事实之公文书原本或正本,经表明系持往境外使用者。二、公、私文书之缮本或影本。”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一百零一条条则规定:“公证人认证私文书,应使当事人当面于私文书签名,或承认为其程式及意旨审认该文书是否真正。认证公文书或私文书之缮本或影本,应与经审认为真正之原本、正本对照相符,并与缮本或影本内证明其事由。”

可见,“认证”是一种形式证明,即只对契约、票据等文书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对文书内容之真实性不负责。

台湾地区的公证实行法定公证原则,涉及不动产、继承、家庭财产、债权、公司事务等方面。中国大陆虽然有公证法,但公证只是对极少事项的公证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并未实行公证事项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