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在线咨询
新浪微博秀
在线客服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咨询预约:021 -3305 1308
邮箱:panxi@tongrunlaw.com
website qrcode

扫描查看手机版网站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内地人在台湾地区诉讼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内地人在台湾地区诉讼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内地人在台湾地区诉讼离婚要具备什么条件?

如前所述,在台湾地区诉讼离婚者,必须符合台湾地区“法律”的离婚事由。台湾地区诉讼离婚是实行“有责的破绽婚主义”,也就是必须限于在婚姻里无过失或过失较轻的一方才可以诉请离婚。

在台湾地区可以诉请离婚的理由:

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1)重婚。

2)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7)有不治之恶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所谓“重大事由”,指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如斟酌当事人之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有危及维系婚姻关系之重大事由,致夫妻继续共同生活之目的,已无可期待时,应认他方得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准许离婚。

立法目的在使夫妻请求裁判离婚之事由较富弹性,因此,倘认婚姻已生破绽而无回复之希望,则应许其裁判离婚,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复之希望须依客观的标准,即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以决之。又同条第2项但书规定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系为公允而设,故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双方均须负责时,应比较衡量双方之有责程度,仅责任较轻之一方,得向责任较重之他方请求离婚,或有责程度相同时,双方均得请求离婚,始符公平(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98年台上字第1304号、2001年度台上字第804号裁判要旨参照)。

两岸通婚在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上常见的离婚事由:

多数是因为在内地居民径行返回内地不再与台湾地区配偶共同生活,也拒绝来台与配偶共同生活,而由台湾地区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以内地配偶“恶意遗弃”为由提起诉讼离婚。而内地居民在台湾地区提起离婚诉讼者,则多数因有家庭暴力或在台分居,而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事由”而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