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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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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程序瑕疵的审查离婚行为是否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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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刘某与王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自愿离婚,并就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了名,但王某签的名字是“王小某”。县民政局当场办理了离婚登记,发放了离婚证,离婚证上的名字分别为“刘某、“王某”。事后,刘某以王某在离婚时用假名签字,民政局审核不严为由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

【分歧】

对双方的离婚登记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存在瑕疵,不影响离婚登记行为的效力,不应撤销。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县民政局提供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对财产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民政局经审查后为其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当场发放了离婚证。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就刘某提出的王某的签名问题,未认真进行审查,行政行为中存在瑕疵。但这种形式上的要求是为了保证婚姻法的正确执行,这种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登记行为的无效。

另外,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其为刘某和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依法应予维持。刘某称王某用编造的名字在离婚协议上和离婚审查表上都写为“王小某”,并承认和其一起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是其丈夫王某,足以证明离婚是刘某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维持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