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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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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夫妻一方抢走孩子,抚养权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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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读】

离婚案件中,不管夫妻双方如何结束一段婚姻,不管谁对谁错,最受伤害的仍然是孩子。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关系到孩子将来的学习、生活、成长。因此孩子的权益是争取抚养权时首先应考虑的问题。现如今,随着生活压力的加大,年轻的父母忙于工作,孩子一般从小跟着祖父母或外祖父生活。在诉讼中有的一方当事人把孩子提前带走,以此来争夺抚养权。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往往会秉承孩子原先跟随哪方一起生活就判给哪方抚养的原则,但是这样也许并没有使孩子的利益真正得到的保护。因此如何排除这些外界因素干扰,真正最大程度的保障孩子的利益,是我们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重中之重。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吴某(女)

被上诉人:张某(男)(因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隐去真实姓名)

吴某和张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07年8月生一子张小某,跟随吴某和张某生活。2013年9月份,双方开始分居,吴某起诉离婚,理由是婚后张某不顾双方夫妻感情,经常酗酒、多次打骂吴某并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对以上事实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月份,张某又起诉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是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张某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自2014年2月,强行将孩子带回老家由其父母照顾,并不准吴某看望孩子。

【案件审理】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跟随张某共同生活,所以判决孩子由张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后来,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孩子由张某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吴某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孩子也一直是由吴某与母亲照顾的,张某强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孩子归吴某抚养。

张某答辩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都是医务工作者,儿子张小某出生至今一直随其及其父母生活,从学走路开始,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为了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顾和身心成长,应由张某抚养孩子。

二审庭审期间,吴某提供孩子的作业本、孩子的微博等证据,证实双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至第二次起诉期间分居,在分居期间名义上孩子是跟随张某共同生活,但实际上主要是由吴某及其父母照顾孩子并陪伴孩子写作业等,晚上再由吴某的母亲把孩子送回张某处。后来因为张某父母过来照顾孩子就不再让吴某及其母亲去看望孩子,2014年2月底张某不顾孩子的学习成长,强行将孩子带回了老家,且不让吴某看望孩子,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另外,吴某也提交了张某与其他异性的短信记录、以此来证实张某不适合抚养孩子。二审法院对吴某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改判双方婚生子张小某由吴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二审法院并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论述如下:本院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充分考虑孩子成长学习需要,此种需要不应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应包括感情上的陪伴和慰藉,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在未与吴某协商的情况下即将婚生子张小某送往老家,使其脱离了父母的关爱,远离其熟悉的成长学习环境,对于一个年幼的孩子来说,这样的改变对其健康情智的形成不利。且据张某自己陈述,其工作性质是正常上白班,其完全有时间和能力对已接受义务教育的张小某进行辅导、照料,但张某却未能承担起这一责任。因此,从有利于婚生子张小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其由吴某直接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为宜。

【律师点评】

该案比较有代表性。在夫妻离婚案件中,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往往一方会在诉前就将孩子抢走控制不让另一方接触或者看望,从而形成法律规定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的条件,以此来达到争取抚养权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院会考虑将来的执行问题而将孩子判决给抢孩子一方。但是最近有几个案例,比如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山东菏泽中级人民法院等,在审理中考虑抚养权归哪一方这个问题时,首先把孩子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对抢孩子的一方做出了惩罚性的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未抢孩子的一方。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也正是如此做出了对孩子真正有利的判决。为此,我们也希望多一些这样的判决,让更多的夫妻明白,孩子不是物品可以随便抢来抢去,也不是你抢来法院就一定会将抚养权判决给你。离婚的同时首先要为孩子考虑,应尽可能的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办案心得】

本案我只代理了二审阶段,一审法院判决后,吴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找到我咨询上诉是否有可能改判孩子的抚养权。当我看着她作为母亲无助的眼神,同样作为母亲的我非常能理解她此时此刻的心情。我告诉她,如果你不上诉,那结果就这样了,如果你上诉,或许会有转机。几天后她再一次找到我说:“为了孩子,哪怕有一丁点的希望我也要争取。”案子进入二审,我们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孩子的作业本、微博、照片,这些证据都能证实孩子一直随妈妈生活的点点滴滴,也能证实孩子的成长是离不开妈妈的关爱。最终,二审法院将抚养权改判给了吴某。当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很欣慰,但是我也知道,即使拿到判决书,怎样让孩子回到吴某的身边,仍然是当前的一个难题。于是我建议吴某先通过单位找张某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法院执行,但执行也只能由法院对张某进行说服教育,不能去将孩子再抢回来,吴某表示理解。希望孩子能尽快回到母亲的身边,回到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