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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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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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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父亲执笔不便留下的打印遗嘱无效

80多岁的董大国先后结过两次婚,第一次婚姻因董大国出轨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当时已育有一女名叫董丽,离婚后董丽跟前妻生活。

董丽母亲离婚后不曾再婚,独自抚养董丽,在董丽17岁那年积劳成疾,因病逝世。董大国一直维持着对董丽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女儿顺利完成学业,步入工作岗位。

董大国当年离婚后不久便再婚,后来又有了一男孩,名为董亮。董亮个性叛逆,由于董大国继续抚养女儿董丽,董亮觉得父亲白白把钱拿给别人,十分不悦。在为数不多的几次碰面中,董亮与董丽交恶,同时,他与父亲董大国的关系也逐步冷淡。董亮经济独立后,与父亲冲突渐频,后两人极少来往,各自生活。

董大国70岁那年罹患中风,半身不遂,董丽知道后,毅然将自己的大部分时间花在照顾父亲起居上。一晃十几年,董大国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弥留之际,他喊来女儿,欲立遗嘱,却连笔都拿不住了。董丽灵机一动,建议父亲口述遗嘱,打印后再签名落款。后来便有了如下遗嘱:

“我董大国结过两次婚,生有两个子女。中风后半身不遂,女儿董丽用心照顾十余年。百年之后,我名下的房产留给董丽,董亮不得分毫。”

董大国逝世后,董丽拿着遗嘱要求继承父亲遗产,却遭到了董亮的强烈反对。不久后,董亮的儿子结婚,夫妇俩便将自己的房屋腾出作为婚房,强行住进了父亲董大国的房子。董丽要求董亮夫妇搬出去,称按照父亲遗嘱,房子应归她所有。董亮无视董丽的反对,声称自己对遗嘱毫不知情,没准儿是董丽伪造的,依然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里。

面对咄咄逼人的董亮,董丽只好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遗产。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打印遗嘱无效,并驳回了董丽的诉讼请求。这让董丽感到无法接受,明明是父亲亲笔签名的遗嘱,怎么就无效呢?

律师答疑:

1、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董丽父亲的遗嘱是由董丽用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董丽父亲亲笔签名,但主文并非他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

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董丽父亲所立遗嘱仅有他一人签名,并无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因此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当然,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若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意志一致,有的法院也可能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角度出发,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

案例二:子女争夺遗产多份遗嘱以后一份为准

李老汉今年已经80多岁了,膝下有两儿一女,在外人看来,本应享受天伦之乐,但是他却高兴不起来。原来,老伴儿两年前去世了,最近,他又身患中风瘫痪在床。远嫁外地的女儿李雪得知后,匆忙赶回照料父亲。老人从心里喜欢乖巧懂事的女儿,于是亲笔立下遗嘱,把经营状况良好的一家工厂和80万存款给了女儿李雪,一套房屋给了二儿子,60万存款给了大儿子。

二儿子李博辰一直在当地工作生活,令他骄傲的是,他有一个聪明努力的儿子阳阳,目前在美国读MBA。李老汉也最喜欢这个孙子,觉得他是李家未来的希望。二儿子知道李老汉疼爱孙子,也早对家族工厂垂涎欲滴,所以专程把阳阳从美国叫回来看望爷爷。李博辰对父亲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工厂给了女儿,父亲半生的资产可就不姓李了,若把工厂给我,有阳阳帮助经营管理,一定能把您的家业做强做大,光宗耀祖。老人的心动摇了,又立下一份遗嘱,把工厂留给二儿子,一套房屋和80万存款留给女儿,60万存款给了大儿子。

听说老人病危,多年没联系的大儿子李博超最后一个回到了家。原来,李老汉年轻时因创业并不顺利,整日酗酒,给年幼的李博超带来了抹不去的童年阴影。作为哥哥的他还总被要求照顾小的,而他的需要总是得不到满足。高中没上完,心灰意冷的李博超便离家去外地闯世界,过年过节也很少回来。如今,李老汉和大儿子终于敞开心扉,把多年的心结打开了。李博超跪地痛哭,向父亲讲述自己多年来在外闯荡的艰辛,恳求父亲将工厂留给自己,并保证将用心经营。李老汉觉得对不起这个老大,于是又立下一份遗嘱来补偿这么多年来父爱的空缺,把工厂和60万存款分给大儿子,一套房屋留给小女儿,80万存款给了二儿子。

遗嘱立完后没多久,李老汉便撒手人寰。办完丧事后,遗产分配问题提上了日程。三个子女每人手持一份父亲的亲笔遗嘱,为工厂的所有权等遗产分配问题争执不休,最终闹上法庭。

经过审理,三份遗嘱均为形式有效的自书遗嘱,依时间顺序,以最晚形成的一份为有效遗嘱。故法院支持大儿子李博超的主张,依照李老汉生前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内容,认定工厂与60万存款归李博超所有,李博辰获得80万元存款,李雪取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答疑:

1、老人立有多份遗嘱,继承时以哪份遗嘱为准?

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有效遗嘱。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

案例三:处分他人财产遗嘱相应部分无效

老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到结婚年龄,需要准备新房娶媳妇,老王便出资3万元,给大儿子盖了房,并把房产证与土地证登记在大儿子名下。大儿子保证:“只要有我住的地方就有您住的地方,阳面那间屋给您留着,随时都能来住。”

后来,因家庭琐事,老王与老伴儿产生严重分歧,妻子提出分居并放下狠话,不是你走就是我走!于是,大儿子准备的房间派上了用场,老王搬去和大儿子同住,有大儿子和儿媳照顾起居,过得还算安逸。但他时常想起自己最疼爱的小儿子,想回去看看,却由于脾性倔强,碍于面子,一直没有动身。

老王妻子一人带着小儿子生活,颇感艰难,家里也显得冷清。于是,她带着小儿子回了娘家,并把自家房子租了出去,用租金贴补家用。

这一晃就是十年,老王虽生活无忧,但心里却不快乐,脾气越来越差,整日喝得醉醺醺的,酒瓶子到处乱扔,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查出了心肌梗塞。老王知道这病随时会要了他的命,于是提前立好遗嘱,把自己现在居住的在大儿子家的这间房留给了他日思夜想的小儿子,把夫妻名下的房产在两儿子间平均分配。

老王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后,大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遗嘱上的内容令他感到费解,自己的一间房,怎么就让父亲分出去了呢?老王的妻子得知遗嘱内容后,也表示拒绝。她认为,老王早就搬离了他们夫妻名下的房子,租金也一直是她在收,房子跟老王已没关系,所以老王无权处置。加上小儿子也到了结婚年龄,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所以她不同意把房子分一半给大儿子。对这份遗嘱,三人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该遗嘱部分无效。根据物权登记的公示制度,房屋登记在大儿子名下,即房屋产权属于大儿子,当初老王给大儿子的3万元盖房钱应视为对其的赠与,不能因此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老王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他人的财产无效,小儿子不能因此拥有这套房屋的部分产权。

而老王夫妻名下的房产属于老王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老王在遗嘱中把他与妻子共有的房屋平均分给两个儿子,这其中已经处分了妻子的部分财产。据此,该遗嘱对妻子财产部分的处分也无效。

律师答疑:

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处分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公民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但无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他人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