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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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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让探视,凭什么还要给抚养费?”关于抚养费,这些您不得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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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栾媛、罗法官微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1.父母离婚时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孩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抚养费;

2.除抚养费外,子女另行主张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不予支持;

3.探视权被侵害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案情概要


粱男与王女原是夫妻,生育一子粱小小(化名)。2005年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原告粱小小由王女抚养,被告粱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后粱男仅陆续支付抚养费共计43000元。原告粱小小要求被告梁男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除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外,粱小小还主张粱男与其母亲王女共同负担其学习支出费用、医疗费等。此外,粱小小称因为母亲王女年龄大、身体不好,目前失业在家,加之物价逐年增高,且其父亲粱男经营多家公司,故梁小小主张粱男增加抚养费。粱男同意支付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计算所拖欠的抚养费,但是对于粱小小的其他主张,不予认可。粱男同时主张拖欠抚养费是由于原告母亲王女剥夺其探视权


案件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原告母亲王女与被告粱男在离婚时对抚养费作出了约定,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扣除被告梁男已经支付的抚养费43000元,被告梁男应一次性向原告粱小小支付抚养费2035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问题。由于抚养费已经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故原告关于被告另行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增加抚养费的问题。父母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虽然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考虑到原告母亲目前已经失业,抚养能力有限,结合孩子现在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被告的抚养能力,法院酌定,被告应自2019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


关于被告主张拖欠抚养费系原告母亲剥夺其探视权的问题。抚养费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被告探视权受到侵害,也不能作为拖欠抚养费的理由,若被告粱男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受到侵害,可另循途径解决


法官答疑


问:抚养费具体包含的内容?除了抚养费,还可再主张教育、医疗费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抚养费包括了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除了抚养费外,原告若再另行主张一般的医疗费或者教育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出现重大疾病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抚养费确定的依据?


答: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求;(2)男女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年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其他收入等)的平均值。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一些当事人的收入也不断大幅提高,如果仍机械执行上述标准,可能会远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偏离了抚养费制度的设计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父母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应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总体而言,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金额


问:抚养费确定之后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


答:父母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虽然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见,抚养费增加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父母有给付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成本增加等导致抚养费实际需求超过原定数额。一般情况下,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需要较大的时间跨度;而患病、上学成本增加等,则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以及父或母的给付能力而定。

虽然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居多,但也不乏存在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例如抚养人因工作、身体等发生重大变故,无力履行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的减少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所以在确定减少抚养费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来确定,如前所述,不能因为父母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一方拒绝让对方探视能否为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同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官寄语


婚姻始于爱情,孩子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虽然终结,但是对于孩子的责任和爱不应该随之消逝。在夫妻双方离婚已对孩子的精神和情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的情况下,希望父母能够在经济上给予孩子必要的物质保障,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