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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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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间协议效力的权威裁判规则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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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熊燕 上海二中法院


在个性解放、追求自由的现代社会,虽然“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观慢慢淡化,离婚成为不那么难以接受的社会现象。


但是人群中的浪漫主义因子,还是会让一些男女,无论在结婚前、婚姻中、还是离婚后,都寄托于通过一份份协议来将彼此的海誓山盟变成白纸黑字,以此增加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的筹码,为自己或子女编织保护伞。


但婚姻不是一般单纯的经济交往,它关涉人身权益。


夫妻间签订的这样或者那样的协议,到底效力如何,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下面,我们以问题为导向,整理了最高法院权威来源案例中关于夫妻间各种协议的裁判规则,欢迎阅读。


问题 1


婚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已得到履行,该协议是否当然生效?


【裁判规则】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案例】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问题 2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了不动产权属,却没有变更产权登记,是否仍以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的依据?


【裁判规则】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例】


唐某甲诉唐某乙、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问题3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可否依据《合同法》主张一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欲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定单方撤销赠与须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问题 4


夫妻达成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裁判规则】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案例】


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


【来源】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问题 5


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否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约定向父或母主张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裁判规则】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无收入来源,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案例】


李泊霖、李宁诉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问题 6


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将个人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同时注明一方提出离婚则协议无效,或者,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保婚”条款,效力如何?


【裁判规则】


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案例】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问题 7


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该约定对债权人是否产生约束力?


【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知情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夫妻间债务转移。


【案例】


陈华诉杜文钰、肖国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问题 8


实名注册的淘宝网店在转让上受到网络平台规则的限制。那么,夫妻离婚协议可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实名注册的淘宝网店的归属?


【裁判规则】


自然人淘宝网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属于淘宝网规则中买卖受限情形,故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淘宝网网店权属约定有效。


【案例】


王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问题 9


夫妻一方婚前约定将其个人名下财产赠与另一方但未转移登记,双方离婚时,该方可否主张撤销?


【裁判规则】


当事人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将自己财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并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


张文义诉侯娟离婚纠纷案


【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问题 10


婚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尚未转移登记的,一方可否主张撤销?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案例】


师小丽诉陈浩离婚纠纷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问题 11


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的财产,离婚后该方同意将上述财产给另一方,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对离婚协议的变更?


【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案例】


赵建伟诉王珍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辑•总第88辑)》


问题 12


都说离婚协议具有人身性,那么,违反离婚协议是否当然不适用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规则】


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祝婕诉常守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


问题 13


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后,一方能否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规则】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


李某诉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