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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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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拍了拍你,继承编中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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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上海虹口法院   作者:曹艳梅


《民法典》明年实施后,现行的《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继承编中的新增亮点和重大修改吧。


目录


⊙亮点一:扩大了遗产范围——网络财产概括其中


⊙亮点二:修改完善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亮点三: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亮点四: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


⊙亮点五: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亮点六:新增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亮点七: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亮点八:明确被继承人债务偿还顺序

⊙亮点九: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亮点十: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亮点1


扩大了遗产范围——网络财产概括其中


《民法典》采用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亮点2


修改完善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1125条第一款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隐匿遗嘱和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亮点3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1125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


现行法律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亮点4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


考虑到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的情况,《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甥侄也纳入了代位,这是民法典新增设条款,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当然,甥侄的代位继承的适用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进行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去世。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亮点5


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意义重大,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亮点6


新增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在原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亮点7


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民法典》废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规则,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民法典》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亮点8

明确被继承人债务偿还顺序


《民法典》增设了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一是在多种继承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保障税款和债务得到妥善清偿处理;二是更大程度上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让遗产优先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进行传承。同时对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活,给予一些妥善的安排。


现行法律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亮点9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民法典》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继承法》的立法空缺,保证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现行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亮点10


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


《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