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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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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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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主体

(一)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又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从以上规定可知,涉外离婚案件的答辩期间为三十天,也就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是可以确定的,但《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的限制。因此,原告也是享有管辖异议权利的。

二、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异议申请,不管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都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如果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种移送只发生在中国大陆人民法院之间,不涉及裁定移送到境外法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