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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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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不信,史上最年轻的继承者竟然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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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青小法 上海青浦法院


配偶、子女、父母

都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

那么,还未出生的孩子

是否享有继承权?

能否分得一部分遗产?


最年轻的继承者


典型案例


丈夫郭某顺因病去世,其妻子李某与公婆无法就郭某顺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李某诉称,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郭某顺父母辩称,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房产赠与父母,故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且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儿子郭某阳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不认可人工授精方式生下的孩子。


法院认为,郭某顺无生育能力,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使妻受孕,应视为放弃亲子否认权。郭某顺在妻子李某受孕后反悔,应当征得李某的同意并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在妻子李某不同意终止妊娠情况下出生的子女,不因郭某顺的事后反悔否认而消灭其与儿子郭某阳之间的父子关系。


《继承法》中对于未出生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局限在“保留必要份额”这一规定。而《民法典》中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官说法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对每个人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01、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在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育该子女,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胚胎与胎儿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遗产预留份额,但并不表示可以为胚胎预留遗产份额,尚在培育过程中的胚胎,还未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属于胎儿,没有遗产继承权。


02、遗嘱内容排除胎儿的继承权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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