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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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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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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许多曦 馨泽家族办公室   前天

本文共计4406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是为股票期权,是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之一。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来看,股票期权不同于一般的股权取得,通常须经过授予、等待、授权、行权四个阶段,与工作投入和表现也紧密相关,其特殊性或将导致离婚时夫妻双方因理解不同产生较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关于离婚时股票期权分割的现行规定


目前,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外,股票期权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亦未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层面,2009年7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中,对于题述这一特定情形,广东高院结合案情,认为虽然一方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


(二)存在的问题


1、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分期行权。[2]股票期权具有长期性,或将造成激励对象婚前被授权、婚内行权或者婚内被授权、离婚时尚未行权,甚至是婚前被授权、离婚时亦未行权之局面。不同情形下,股票期权在离婚时怎么分?

2、股票期权是股权激励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激励目的而言,激励对象投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是激励对象获得相应财产性权益的关键因素之一,从家庭生活贡献方面考量,配偶能否分享相应财产性权益?

3、股票期权行权与否由激励对象选择,当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并予以注销。[3]若激励对象满足行权条件,而故意不行权的,是否侵害了配偶的相关权益?


二、问题的探究


通过对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法院相关案例的检索与分析,我们就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通说观点,总结如下:[4]

(一)股票期权即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考虑贡献、来源等因素,通常会对激励对象方予以多分,但夫妻双方能对分割比例达成一致的除外在(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893号一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名庄某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孩子的落户问题,夫妻产生矛盾。原告自2001年3月入职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2010年1月,原告因工作满八年获得公司股票期权奖励,原告名下在美国美林证券账户内在2013年6月28日净资产价值10,510.79美元,后原告出售,2015年12月2日,总价值为0美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名下的收入、股票、存款,扣除合理的开支后,法院将考虑对家庭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分割。被告要求原告名下的股票全部归被告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获得的公司股票期权奖励,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考虑股票期权奖励的来源、取得的条件,酌情予以分割。判决原告名下在美国美林证券账户内净资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分割款人民币6,000元。


(二)在离婚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待行权后,配偶才可主张分割,但需提供已经行权的相关证据;分期行权情况下,可能涉及多次诉讼以“股票期权”为关键词,案由选定为“婚姻家庭纠纷”,共有46件案例,排除其中无关案例,因“无法证明已经发放、行权”相关的案例有多起,[5]而是否行权属于事实性事项,在该等案例中,确实没有行权还是当事人未找到合适的调查方法不得而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96号一案中,被告提出分割原告名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期权,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就上述期权进行行权,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4号一案中,原告秦某提出,被告张甲持有其单位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其中:新员工股票期权3500股、持续股票期权1600股、受限制股票单元193股,总计价值68,540.09美元,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供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出具的在职证明以及原告从网上下载的外文资料各一份,证明被告持有股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在职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网络下载的外文资料所要证明的事实,表示不认可。被告认为,其名下的股票已经过了行权期,目前是否存在,其不清楚。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持有单位授予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期权股票,由于这些股票系境外上市,相关事实无法查明,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股票已变现,故对该股票,法院不作处理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沪0101民初12448号一案中,原告提供了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5年度)授予对象名单,公告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原告认为根据该计划,该公司将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核心岗位员工”462人,合计拟授予股票期权1295.806万份,据此,每人将获得约2.8万股,以每股10元计,被告可获得28万元,应各半分割。被告认为期权取决于被告的工作表现,尚未发放,不同意分割。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公告名单仅载明合计授予股票期权数,未明确被告个人可获得的期权数额,而且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绩效考核相挂钩,公告本身不能证明被告已经获得股权,原告对某公司股票期权无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放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法院无法处理该请求


(三)无正当理由放弃行权的,结合相关证据,已放弃部分可能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人为了避免离婚时配偶分得财产,想出各种“办法”:有的偷偷建立“小金库”,不让配偶知道相关财产的存在;有的为了规避“婚内取得”,将原本在婚内可实际取得的财产拖到离婚后再行取得;有的甚至干脆“放弃”相关财产,以其他形式私下补偿……放弃财产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实践中仍要根据放弃的财产的性质,分别予以认定。


就股票期权而言,正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案件中所述:“股票期权是某公司授予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有财产性权益的债权,虽然,在未行权或注销回购时其价值难以确定,但价值的高低或暂时的不确定性不能否定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因此股票期权及其带来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在该案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授予二批股票期权,该二批股票期权的行权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2015年。2007年,双方经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对该二批股票期权存在的事实作了确认,但因尚未行权,未作处理。2011年,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向公司申请放弃该二批股票期权。2012年,因公司终止美国上市,注销了已发行、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统一转化为取得现金的权利(每股股票期权的现金权利为20.675美元减去行权价)。


法院首先明确了该二批股票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其次,结合男方放弃股票期权、公司注销股票期权的一系列时间点,认为诉争股票期权中可行权部分未曾行权,全部股票期权约定的行权终止日在回购日后,男方放弃股票期权的行为又在回购日前,故作为受损害方,女方有权利主张赔偿;最后,认定第一批股票期权价值37,938美元中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35,159美元,第二批股票期权价值30,750美元中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可酌定为24,848美元,共计60,007美元,由女方取得人民币394,346元。


三、视点


综上,股票期权本身比较特殊,在离婚分割时还应把握如下几点:


1、关于股票期权的性质


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可分?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婚内被授予,或是婚内行权的股票期权,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达到行权标准,或是达到了行权标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法院通常不予处理,可在实际行权后,再向法院起诉分割,此时的案由就不再是“离婚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2、关于证据的采集


主张分割股票期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股票期权的价值,该价值通常由数量+单价构成,数量通常在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上市公司年报、公司的相关公告等中有所记载,单价可以由公开渠道获得,也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关注证据的调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所聘请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进行证据调取,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必要时也可申请法院调查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3、关于分割的比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考虑很多因素,股票期权亦是如此,由于股票期权主要源于激励对象一方,激励对象贡献相对更大,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到来源和贡献度,判决配偶分得的比例小于50%;另基于上述两点,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后、确定了具体的价值,才具备分割条件,因此通常距离婚的时点间隔越远,配偶可分得的比例越小。当然在双方协商一致或个案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时,股票期权的实际分割情况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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