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主张“转继承”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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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小军家事 编者说: 被继承人谢和庚与前妻生有一子,即被告谢镛;与第二任妻子王莹无子女,王莹于1974年死亡。1975年,谢和庚之姐谢振群与谢和庚共同居住,照料谢和庚起居25年。1999年谢和庚与第三人滕菲相识,并于6月24日办理收养公证,同日又办理了遗嘱公证,表示将其与王莹共同所有的财产全部遗留给养女滕菲。2005年,谢和庚死亡,一个月左右谢振群亦死亡。原告李木兰、李小荣作为谢振群的女儿,认为其母照顾被继承人谢和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有权得到被继承人主要遗产,由于其母已经去世,故主张由二人继承其母应享有的权益。那么李木兰、李小荣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 | 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来源 | 北京法院网本文共计 3170 个字,大概 10 分钟读完 案情 谢和庚与杜璇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子,即被告谢镛,后谢和庚与杜璇离婚。谢和庚与第二任妻子王莹无子女,王莹于1974年死亡。1975年谢和庚之姐谢振群从外地来到北京与谢和庚共同居住,并照料谢和庚的起居生活,谢镛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住生活。1999年谢和庚与滕菲相识,同年6月24日谢和庚与滕菲在大兴县公证处办理了(1999)大证字第0173号收养 公证,谢和庚收养滕菲为养女,同日谢和庚又在大兴县公证处办理了(1999)0172号遗嘱公证,谢和庚表示在其去世后将与王莹共同所有的精神的(无形财产)和物质的(有形财产)全部遗留给养女滕菲,全权由滕菲处理和解决。2002年谢和庚以成本价购买了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2-211号(建筑面积66平方米)及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1-113号(建筑面积 50.48平方米)房产,2003年12月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谢和庚名下。2005年11月1日,谢和庚死亡。2005年12月14日,谢振群死亡,谢振群之女为李木兰、李小荣。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镛作为被继承人谢和庚之子,一直在广西南宁市居住,客观上无法照顾谢和庚的日常起居生活,谢振群并非谢和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自1975年起长期对谢和庚提供了劳务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谢振群是继承人以外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之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本人有权以独立 的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但谢振群之女李木兰、李小荣现主张继承取得西城区阜外北四巷南北楼院南楼2-211号房屋的产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驳回 原告李木兰、李小荣之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否据此要求继承“可以分给的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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