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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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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离婚时家务这笔账怎么和TA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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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学好用好民法典的 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民事审判庭 卢李霞

漫画制作:办公室 沈欢


卢李霞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


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像一条崭新的高速道路网络,为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画下规则与尺寸。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何在这个复杂的“高速网络”中出入平安,高速畅行?“上海松江法院”微信公众号为此推出多维普法系列“民法典都知道”。这里有生动有趣的普法故事,有真实案例的分析解读,还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答疑解惑,让民法典走到您身边,走进您心里。

差不多一年前,华坪女高校长张桂梅反对学生成为家庭主妇的一段视频被顶上热搜,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全职太太”“家庭主妇”这个群体第一次被大规模的讨论,自由与价值成为了讨论的中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1088条被评为唤醒了“沉睡”的家务补偿制度。如今,民法典实施已近一年,“家庭主妇”们的处境,究竟是否有所改变?



先来看一个案例~


民法典实施后,各地已陆续出现支持一方离婚经济补偿诉请的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民法典第1088条是如何唤醒沉睡的家务补偿制度,从而保障“张女士们”在离婚时的权益的?


前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对比新旧规定,不难看出,最大的区别在于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的前置条件。


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前置条件是夫妻间为约定财产制,但实际上在我国,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这导致了离婚经济补偿这一条款无法达到预期立法效果。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限制了主张人的性别。


而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前置条件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婚姻关系内无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均可适用离婚经济补偿,这无疑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说,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不仅对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中的现实价值作出了充分的肯定,也纾解了夫妻一方因经济困难而不得不陷于婚姻泥潭的困境。


下面进入答疑解惑环节

看看针对民法典第1088条的具体适用

大家都提出了哪些问题呢?


1.我们婚内还没有子女,老人身体健康基本无需照料,但结婚期间我承担了家里所有的家务劳动,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可以,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救济方式,判断是否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的三种情形,承担所有的家务也属于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何况退一步讲,承担所有家务这也是支持对方工作的一种表现。


2.我离婚时没有提起经济补偿,事后越想越觉得亏了不少,现在还可以向对方主张吗?


不可以哦,离婚经济补偿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可以将约定的补偿情况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无论是否为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诉请。但如果离婚时没有提出,再想“秋后算账”是不可以的哦。(还没有离婚的时候,也是不可以的!)


3.我虽是全职家庭主妇,但会利用空余时间炒股、拍摄家居vlog,收入甚至比老公更高,如果离婚我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可以,离婚经济补偿仅取决于主张方是否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并不考量主张方的经济情况。一部分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成员会通过投资、兼职kol等方式获得收入,财务状况甚至会优于配偶,但这并不影响离婚时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4.我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法官让我提供相应证据,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呢?

如果在诉讼中提起离婚经济补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证据。比如对方长期在外务工或出差的材料、双方关于家务分配的聊天记录,甚至日常的影像资料等。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负担较多义务”是结合家庭生活的整体考量,家庭中双方付出必然无法达到完全的平等,如果一方仅仅是在某一方面、某一段短期时间内照顾较多,并不足以达到“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标准。


5.我看到新闻报道中,法院判决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普遍不高,离我的预期差距较大怎么办?

依照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金额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通常除了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年限、对家庭事务投入的时间精力、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生活水平等因素外,也会考虑到家务劳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毕竟相对于一般的家政服务,提供家务劳动的配偶一方本身也是这项劳动成果的受益者。


至于法院判决的金额情况,我们以民法典第1088条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已经公开的判决书:截至2021年8月,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文书共29份,排除明确依据离婚协议约定金额进行判决的19份外,其余判决的金额80%集中在1万至5万之间。在现如今的经济发展态势下,这一金额的确算不上可观,但是随着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数量逐步增长,补偿金的标准必然会更加完善和稳定。如果认为法院判决的金额远低于自身预期,可以选择在离婚时与对方进行协商,若双方能秉持着理解、体谅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也不失为关系结束时最后的尊重与体面。


话说回来,在社会认可度不高、离婚经济补偿判决金额偏低的情况下,如果遇到了愿意放弃自身发展而尽心经营家庭的另一半,请一定要好好珍惜和爱护呀!


综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朋友们,不分性别、不论收入,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为了避免疏失,还请注意收好以下小锦囊~


锦囊1: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经济补偿都请在离婚时就提出!


锦囊2: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往往能获得比一纸判决更好的结果~

锦囊3:诉讼过程中提前准备好证明自己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证据,让法官更容易看到你的付出!


《喜剧之王》中,尹天仇对柳飘飘喊出的那句“我养你啊!”被许多人视为比海誓山盟还动人的蜜语。


可身处现实,鲜有一段关系的成立仅需一人奔赴,也鲜有一个家庭的维系只需单方经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持续离不开相互信赖和扶助。但因为家务劳动的付出无法直接转化为财产,所以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家庭主妇”或“家庭煮夫”的付出极易被其他家庭成员忽视。


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人在前线的安心拼搏、事业提升背后,少不了另一半在后方春雨润物的支持,这种支持,又极有可能对应着对自身发展机会的放弃。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重视家庭劳务的作用,也是平衡双方付出与所得,实现实质公平的应有之义。


大部分的结婚都是为了幸福的生活,大部分的离婚也是。而在结束一段错误的关系时,理应对双方在这段关系中的所失、所得作出尽量公正、不偏不倚地清算。诚然,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民法典的出台和各地家务补偿首案的纷纷落地,表明了家务劳动中的付出终于在法律意义上被看见、被理解、被肯定。相濡以沫间,若能使个体不仅有投身事业的选择,也有奉献家庭的底气,这也是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人性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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