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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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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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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否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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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福玲&夏宇 融家家事

01

引言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孩子所有,但两人领取离婚证后,男方反悔,想要撤销赠与,能得到支持吗?

02

案例回放

小于和小高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唯一一套房屋归年满14周岁的儿子所有,待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小高离婚后不愿意将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孩子,也不愿意去配合前妻小于去办理过户手续,反而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赠与,由法院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小高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03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464条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定: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04

案例解读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赠与并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赠与的规定。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方可撤销。本案中,小于和小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阻却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都系自愿签署,因此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实际上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夫妻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所以这种存在于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遂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05

提示与建议

1、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子女赠与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2、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与孩子的关系永远不会变,把财产赠与给孩子,并非是自己吃亏,而是对孩子的付出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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