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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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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权利义务认定发生分歧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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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周玉文 法务之家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当事人签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必备要件。其目的除了明确表达和记载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之外,就是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安排,既包括对当下条件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分配,例如,共有财产如何分配,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等;也包括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双方如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行事先安排,例如,未成年子女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探望或者必须探望,在未成年子女出现疾病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时,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等等。但是,在之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按照各自的理解,彼此之间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会大相径庭,纠纷的产生则不可避免。此时就需要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解释。笔者在前不久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纠纷案件。

张男(33岁)和吴女(30岁)在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婚生女儿张晓晓(4岁)随吴女共同生活,张男每年可探望10次,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健康的情况下,探望之前由双方事先约定并按约定执行;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87平方米,价值85万余元)归吴女所有,由吴女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张男不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但是,如果女儿患重大疾病治疗(医疗费超过10000元)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负担50%。

2021年4月,张晓晓因患黄疸性肝炎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8000余元。当吴女持医疗费票据要求张男负担其中的50%时,张男认为,黄疸性肝炎并非属于重大疾病,不属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承担50%的条件,因而拒绝承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吴女委托笔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请求张男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承担女儿张晓晓医疗费18000元的50%即9000元。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解释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如果正确理解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女儿患重大疾病治疗(医疗费超过10000元)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负担50%”的意思。在被告张男看来,孩子所患的黄疸性肝炎并非是重大疾病,因此无论花费多少钱,都不应当由自己来承担。但在吴女看来,该约定是意思是无论是女儿患什么疾病,只要其治疗花费超过了10000元时就应当由双方分担。到底谁的理解更为正确呢?首先,我们从约定本身的内容来看,“重大疾病治疗(医疗费超过10000元)”,在“重大疾病治疗”之后以“()”予以特别的说明,这即是说,双方是以花费的多少来界定疾病重大与否的。根据我国语言文字括号使用方法的规定,括号内所表明的是注释性文字,紧贴在被注释词语之后,通过进一步的注释使词语明晰起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3发布)。《离婚协议》就是为了明确重大疾病,才特意在其后用括号予以说明的。因此,无论黄疸性肝炎在医学上是否被认定为重大疾病,都不影响双方以约定的形式认定其为重大疾病。就如同某单位规定为鼓励年轻人参加业余学习,凡是通过自学得到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年轻人(获得证书时间不超过48周岁),单位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这里,无论国家和社会对年轻人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都不影响该单位对本单位不超过48周岁的人获得证书的奖励。因为这在文义上是明确的,如此规定也并不违反什么强制性规定。即在文义的解释上就应当由被告张男分担其中的50%的,这是其一。其二,从《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患重大疾病治疗(医疗费超过10000元)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负担50%”,我们从双方订立该条款目的来看,张男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同意由吴女一人所有,吴女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这对双方来说也是比较公平的。但是,当孩子生病花费比较巨大时,仍然由吴女一人承担则不公平了,因此,约定在花费10000元以上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自分担50%。这也是比较公平的。因为无论是否重大疾病,其花费都可能是巨大的,作为费用的承担者来说,其在意的并不是疾病的最大与否,在意是的是花费的多少。即以花费的多少来分担是符合各自目的的,也是公平的。

承办法官比较认可笔者的意见,在法官的认真调解下,被告张男最后同意支付了其应当负担的90000元,原告吴女撤诉。问题得以比较圆满解决。案后,笔者认真思考后认为,其实,像很多带有括号的协议或者其他表达,完全可以不用括号,例如,像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完全可以这样约定“女儿患病需要治疗,当一次性治疗疾病医疗费超过10000元情况下,由双方各负担50%”。这样,无论女儿治疗的疾病是否重大,只要是治疗该疾病花医疗费超过10000元,就要由双方分担,不会产生疾病重大与否的争议和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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