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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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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对于夫妻一方经济控制的行为,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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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福玲 融家家事

01

引言

丈夫想与作为全职太太的妻子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妻子不同意,于是丈夫就降低妻子与孩子的生活费标准,妻子该如何救济呢?

02

案例回放

王先生和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不久育有一子。和其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一样,婚后两人对家庭事务进行了分工,王先生负责赚钱养家,陈女士负责照顾家人日常起居。但由于两人都不够理解对方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偏偏在这时,王先生在工作中碰到了更懂自己的“解语花”,于是王先生迫不及待地要和陈女士离婚,陈女士还未发现王先生已经出轨,觉得两人并没有太大矛盾,加上孩子还小的原因,并不同意离婚。

王先生为逼迫陈女士离婚,将每月给陈女士和孩子的生活费从原来的5000元降至3000元,陈女士十分愤怒,但还是觉得双方感情还有挽留余地,仍然没有同意离婚。王先生见陈女士态度坚定,于是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王先生为了迫使陈女士低头,再次将每月生活费从3000元降至1000元,造成陈女士极大的生活困境和精神压力。为了维权,陈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王先生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法院会支持吗?


03

法律规定

1、《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04

案例解读

1、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经济控制型家暴,主要表现为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满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动,达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对施暴人的服从

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王先生企图通过对家庭收入的控制降低陈女士的生活费用来迫使陈女士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是对陈女士实施了经济控制和精神暴力,严重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陈女士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出具了人身保全保护令,裁定王先生在保护令有效期内按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按月支付陈女士的生活费用。


05

提示与建议

1、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2、遭受经济控制型家暴,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救济方式,还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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