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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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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了喜酒就是夫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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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陶玉琼 刘纯博 陕西高院

核心提示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春暖花开时节,温暖的气息将勃勃生机注入万物,也催促着恋人们步入婚姻殿堂。三书六礼、迎亲拜堂、敬茶改口、答谢亲朋……在中国传统中,结婚有着一套烦琐的礼俗程序,而人们也自然认为一场轰轰烈烈的婚礼后,新人便结为夫妻了。但是,由于婚姻涉及重大社会利益,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双方的各项权益和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男女双方除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外,法律从制度层面也为婚姻添加了法定的形式要求。那么,礼俗之外,一份甜蜜的婚姻要满足哪些形式要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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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保护的相关规定吧

典型案例

2015年,田某在外地打工期间与王某梅相识,二人在相恋半年后,赶回田某家乡举办了婚礼,之后便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育有一子。2021年4月,王某梅和陈某在网络相识,随着了解增多,陈某提出要与王某梅在线下碰面。2021年6月,王某梅以回娘家为借口,与陈某相会,二人一见如故。之后,王某梅提出离婚请求,被告知其与田某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如需分割财产,只能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相关财产。


关于上述案例我们邀请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周晓雯来听听她怎么说!

法官说法


“一段婚姻关系要为法律所承认,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并履行法定手续,单纯依照风俗习惯摆喜酒、举办婚礼等,不会建立起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周晓雯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条是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外,必须经过结婚登记。具体来讲,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中“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出于自愿;其次,结婚要满足一定的年龄要求,民法典明确男性结婚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此限制主要是基于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水平,同时也符合我国民情国情;再次,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除了未到法定婚龄外,存在重婚情形,或者双方之间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婚姻无效;最后,男女双方必须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程序,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进行登记,并不是为了限制婚姻自由,而是保障婚姻自由和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要求。周晓雯分析,对婚姻建立进行公权力的审查和监督,第一可以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以确保一夫一妻制,防止出现重婚的情况;第三,审查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防止早婚、存在近血亲关系等婚姻无效的情形,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为良好的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第四,实行结婚登记后,一旦出现婚姻、家庭纠纷,相关部门就能及时有效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俗地讲,进行结婚登记,是成为合法夫妻的法定方式。”周晓雯表示,案例中,男女双方结婚只办了婚礼,并未领证,所以即便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但是他们仍旧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王某梅提起离婚诉讼是没有法律基础的。


那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将依法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期间,只能起诉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双方仍然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之重器,关怀和保障着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体,希望公众不断加强法治意识,按照规定领取结婚证,为夫妻关系加一道法律保护险,也以这一庄重严肃的程序为起始,珍视婚姻,认真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共同营造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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