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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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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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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家事法苑

110.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以下内容源自: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版,第161-162页。

Q

我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我和张某自1997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我为其生了两个儿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的两个儿子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请问,我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你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你和张某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而不能由此反推出你和张某存在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因此,基于你同张某自1997年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你对张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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