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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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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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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雷春波&闫志远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夫妻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股东具有夫妻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种通俗的叫法。夫妻设立公司也是为了增加家庭资产,而且理论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那么,是否意味着公司财产就自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不是,那又如何避免“夫妻公司”中因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模糊带来的民商财产纠纷,甚至刑事风险呢?

理论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

司法案例

原被告系夫妻,为一家公司股东,各自持股55%和45%,2019年3月起诉离婚。2019年8月,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称被告李某某私自从公司转出款项支付给案外人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其向公司返还款项。被告李某某辩称款项用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装修,而公司为夫妻二人共有的公司,故并未侵犯某公司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其应当将相应的款项返还给公司。法院说理如下:

第一,公司的财产并不属于原、被告二人;

第二,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资产收益应当经过正当程序,在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进行分配取得;

第三,从公司获取的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均有权利平等进行处理,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将款项用于家庭装修)。

图片

反思和锦囊

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从法律上来说,公司财产和夫妻财产界限清晰,“夫妻公司”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的股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家庭财产。

同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需要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从侧面也反映了公司财产不等同于夫妻(股东)财产。公司财产转化为夫妻财产的方式是:通过法定程序以分红方式向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如何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从一开始的,因为首先,尊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次,建立完备的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管理、法律合规以及财务制度等。尤其在公司资产的使用及资金的往来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存在使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同的行为;最后,夫妻作为公司股东,在从公司取得股权收益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有盈利的前提下通过分红等相关程序将公司股权收益转化为夫妻财产。

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公司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也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积累越来越多。即使是“夫妻公司”财产也不必然属于夫妻,一定要区分清楚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切勿忘记初心,有着不当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作者:雷春波&闫志远

责任编辑:解文

版面编辑:沈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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