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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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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打印遗嘱上有两个见证人签字,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也无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均在场,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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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北京审判 小军家事

编者说:

父母去世后,儿子拿出一份由见证人打印的遗嘱,该份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呢?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录像中仅有一名见证人,也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两名见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法院会如何判定该份遗嘱的效力呢?

来源 | 北京审判

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1号

[202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关键词

遗嘱继承 打印遗嘱 形式要件 举证证明责任

参阅要点

1. 打印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

2.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他继承人对打印遗嘱见证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打印遗嘱有效一方不能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基本案情

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刘某起为刘某与张某的四名子女。张某于2010年7月16日死亡,刘某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

刘某起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女,1937年2月2日出生,我是北京市海淀区XX号房屋所有权(产权)人之一,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之后,将XX房产全部属于我的份额留给儿子刘某起所有。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打印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并捺手印,另见证人处有祁某律师、陈某律师的署名文字。刘某起述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并捺手印。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刘某海亦持有打印《遗嘱》一份,主张为刘某的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刘某,男,汉族,1931年11月4日出生。本人刘某,今年82岁,为保护我的子女在我去世后不发生矛盾纠纷,现,我自愿立以下遗嘱:XX号的房屋属于我跟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我一直由长子刘某海赡养,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部分遗留给我的长子刘某海所有。”落款处签署有“刘某”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律师李某、高某署名及日期。该份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完整的《见证书》,其中除遗嘱外,另有遗嘱见证书、授权委托书、见证笔录、承诺书、见证委托人及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诊断证明书》,及拍摄有刘某遗嘱见证过程的视频录像予以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某在两名见证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此外,作为见证人之一的律师高某出庭接受了质询,证明其与律师李某共同见证刘某遗嘱的主要过程事实。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判决,XX号房屋由刘某海与刘某起、刘某霞、刘某华分别依遗嘱及法定继承,其中刘某海享有十分之七份额,刘某起、刘某霞、刘某华各享有十分之一份额。刘某起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非代书遗嘱。在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刘某起提交的遗嘱上虽有两名见证人署名,但相应录像视频并未反映见证过程全貌,且录像视频仅显示一名见证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及向《遗嘱》记载的两位见证人邮寄出庭通知书,见证人均未出庭证实《遗嘱》真实性,一审法院据此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刘某海所提交的《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应认定为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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