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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国籍办理离婚登记有效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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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程苗苗律师团队 民商律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外婚姻越来越多,这就可能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如果隐瞒外籍身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政局并没有管辖权,那么这个离婚登记有效吗?
今天,本团队卢启华律师为大家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2018-2019年期间, 曾经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
2015年老公粱男与老婆黄女在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老婆黄女实际于2007年取得新加坡国籍。
2018年,民政局工作人员突然电话联系梁男,通知因黄女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取得新加坡国籍,二人2015年办理的离婚登记无效。
随后,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出《关于黄女隐瞒国籍与梁男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记载双方所做离婚登记无效,仍为夫妻关系。
也就是说,某区民政局在粱男与黄女办理离婚登记三年后,主动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恢复二人婚姻关系。
粱男收到《离婚登记情况说明》后,对此不服,将某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区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情况说明》无效。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梁男的诉讼请求(即支持离婚登记无效,恢复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江苏省民政厅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因此某区民政局没有登记涉外离婚的权利,不属于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某区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被告某区民政局作出的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情形,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合法有效。原告梁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二、确认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无效(即离婚登记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
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出离婚登记虽然违法,但不宜撤销和确认无效,并且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也无权对涉外离婚登记的行为作出无效或撤销的认定,故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无效。
二审法院对某区民政局越权作出的离婚登记没有确认无效或撤销,这是为什么呢?卢律师总结了以下四点理由:
01 离婚证具有社会公信力,婚姻登记机关一旦颁布离婚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解除。
如果确认离婚无效或可撤销,势必会使相关当事人的人身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破坏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因此,离婚登记具有不可逆性,不能撤销。 02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没有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离婚。 03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据此,《民事诉讼法》实际是对离婚作了不可逆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登记也应具有不可逆性。 04 基于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对婚姻登记机关公信力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大家觉得二审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道理? 大家想想,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登记情况说明》有效,恢复粱男与黄女的婚姻关系,如果在此之前有一方再婚,是不是会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段婚姻关系,会不会造成我国婚姻制度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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