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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名买房的那些事儿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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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上海二中院 家事法苑 原文标题:关于借名买房的那些事儿 | 至正 • 法官札记 45 来源: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04月19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PuaIaHLhI09NmveUFMoD9A
关于借名买房的那些事儿
复旦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民庭入额法官
本期主笔:王伟
1妹夫:借用姐姐名义买房
张二妹与张小妹是姐妹关系。嘉定区丰庄西路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姐夫,但一直由妹夫一家居住。2010年,嘉定区那套房屋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姐夫收到房款后全部转账给了妹夫。同年,姐姐一家购入A、B两套位于普陀区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为姐姐、姐夫。房屋交付后,姐姐一家住A套;妹夫一家住B套。2019年9月,B套的承租人变更为妹夫。 妹夫认为,A、B两套都是他用卖掉嘉定区的那套房屋的房款买进的,当时因为考虑到A、B两套房屋今后可能会动迁,而姐姐一家户口多,所以都登记在姐姐一家名下。现在姐姐不肯返还A套房屋,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将A套房屋变更承租人为妹夫。
2姐姐:妹夫当时没能力购买
对于妹夫的陈述和诉讼请求,姐姐表示完全无法接受。姐姐认为,A套房屋是姐姐一家购买的。妹夫当时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购买。一审法院认为,从购房的出资看,双方都认可A、B两套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出售嘉定区的那套房屋所得,但妹夫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嘉定区的那套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故对妹夫所述其为A套房屋实际出资人的主张,难以采纳。
3妹夫:提供录音揭开原委
究竟是谁出资购买的A套房屋呢?妹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姐姐的女儿李小非的通话录音。李小非:“一开始我娘(张二妹)借户口我是不晓得的,后来我娘跟我讲……借户口一只户口五万元,以后房子赚的好了大家再分。”刘先生(妹夫):“你们户口没有用了所以开口向你们借户口,一只户口给你们五万元,至于讲分不分,应当讲应该分的,没有讲也应该分的,大家都是亲戚。”
4法院认定:已达成一致不能反悔
从法律规定上看,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该凭证记载事项是权利人享有公房承租权的证明。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就A、B两套房屋的处分达成一致,且此后姐姐与姐夫配合妹夫将B套房屋变更承租人为妹夫,妹夫也将A套房屋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交给了姐姐一家,应当视为双方就A、B两套房屋的处分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现妹夫要求变更A套房屋承租人,难以支持。
5法官说:关于代持与借名买房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司法审判工作中常常遇到原告向法院主张其为实际权利人,要求返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即“代持”或“借名”买房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我们不仅仅要审查购房资金的来源、实际居住状况等,还要审查双方之间是否有“代持”房屋的合意。亲情、友情在巨额利益面前都面临着欲望与人性的考验。对于住房,还是应当秉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谨慎、理性、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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