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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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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钱塘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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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钱塘法院 家事法苑

原文标题:首例!钱塘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来源:钱塘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2年01月18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FLWH9PITTojLMrArWX8phg

首例!钱塘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1月18日,钱塘法院对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进行宣判。本案被继承人言某于2017年4月6日死亡,其生前曾向厉某借款30万元,但一直未归还。随后,厉某于2020年6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言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言某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放弃继承,因此法院最终确认了厉某的债权金额并判决上述债权有权在言某的遗产范围内受偿。由于没有继承人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言某的遗产、清点其生前债权债务,厉某的债权一直无法兑现。而后,厉某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遗产管理人事宜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未果。2021年12月21日,厉某向钱塘法院申请,要求指定言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作为其遗产管理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1月18日宣判。法院认为:虽然言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无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并且适用该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钱塘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指定言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其遗产管理人。

01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应具备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2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特别程序。

0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0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具体如下: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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