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离婚时约定对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我还能反悔吗?

 二维码 22

原创 严婷&陈倩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无论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出于种种因素考虑都会出现一方愿意承担抚养义务并且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但是抚养孩子并非易事,较重的抚养压力全都压在一个人的肩上,会使一些人反悔离婚时做出的承诺。

那么此时起诉要求对方支持抚养费是否会被支持呢?我们一起来从以下三个案例中获得答案。

判决一

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

不支持变更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男方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男方就反悔了,将女方诉至法院,向女方索要抚养费。要求女方抚养孩子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

本案中,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男方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男方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男方负担。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诉请。


判决二

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不支持轻易变更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韩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3月二人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儿子的抚养权归属分歧较大,韩女士为了争取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儿子随韩女士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韩女士一人承担,李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2021年5月韩女士找到李先生,称儿子上学以后花销增多,要求李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李先生称,两人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韩女士一人承担,不同意支付抚养费。于是,韩女士便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18岁成年为止。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女方也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孩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因此法院对女方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三

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开支的增加,

可适当变更抚养费

基本案情

小孟是孟先生和丁女士的女儿,孟先生和丁女士于2019年7月10日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孟由丁女士抚养,孟先生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丁女士身体出现问题,时常晕倒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减少,已不能维持小孟的正常生活开支。随着小孟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丁女士生活压力变大,希望孟先生能支付小孟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2019年7月10日,丁女士与孟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孟先生不支付抚养费,距离本次诉讼已有两年,随着小孟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增加,且因丁女士身体问题,已不能维持小孟正常生活开支,故其有权要求孟先生支付相应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孟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孟独立生活时止。

根据上述的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登记离婚后若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变更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

2、诉讼离婚案件中为争得子女抚养权,一方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又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提高抚养费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不会随便予以支持。

3、若离婚后确实发生了可变更抚养费的事由,即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是其他正当理由使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变更抚养费

选择离婚是为了走出一段痛苦的婚姻关系,不要在离婚后和同一个人再为另一段关系纠缠不清,离婚时深思熟虑,离婚后才是真正重获自由。

作者:严婷&陈倩

责任编辑:解文

版面编辑:沈玉芳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