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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诉讼中能翻悔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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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程苗苗律师团队
生活如狗血,各种你想到的、没想到的剧情都会一幕幕上演。
接下来的两个案例,都是身边的朋友亲身经历并向我求助的。
【案例一】
老张前几天自己跑到法院去起诉了。
起因是他母亲生前留下一套房子,他想着兄弟姐妹之间对这套房总归要析产一下,否则这房子就是套“死房子”了,卖不了也动不了,因为产权人过世的房子是无法上市交易的。
前几年也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商量过这个事情,但他们有的人愿意分割,有的人却态度暧昧含含糊糊,无奈,他只能走最后起诉这条路了。
可是,万万没想到,在法院开庭当天,他的一个妹妹,竟然拿出一份由老张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当庭陈述说,老张之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套房屋的继承权了。
老张当庭差点没有背过气去,他是啥时候签过这么一份文件的他是完全想不起来了!
这签过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现在诉讼中不承认,或者想翻悔,到底能不能成呢?
【案例二】
今年83岁的李奶奶最近心情不太好,因为她被儿媳妇赶出了家门。
为什么呢?
原来,李奶奶有两个儿子,老大生活幸福,但老二让她操碎了心,老二身体不好,到了四五十岁了还没有结婚,所以李奶奶一直是和老二生活在一起的,在2012年时,老二在嘉定区买了套房子,产权人写的是李奶奶和老二两个人的名字。居住也是两个人居住。
2015年,李奶奶的二儿子身体不好再次住院,没想到这次住院时间稍微长了点,他竟然在住院期间和一个小他十几岁的护士眉来眼去谈起了恋爱,最后二人还历经与家人的抗争后步入了婚姻殿堂。
但是,没想到,结婚不到两年,李奶奶的二儿子就走了。李奶奶对这个儿媳妇充满了感激,觉得,自己的儿子有生之年总归是有了媳妇儿,这儿媳妇也照顾了自己的儿子,于是就想着,把这套嘉定的房子全部给这个儿媳妇,儿媳妇当即就带着李奶奶去了公证处去做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声明,李奶奶也就去了。
可是做好公证后,李奶奶觉得这儿媳妇好像对自己越来越不好了,越来越嫌弃自己,还通过各种家庭冷暴力对待自己,李奶奶心里非常难过,终于有一天,李奶奶无法忍受,便搬出了家里,同时,李奶奶想把之前做的那份放弃继承权公证撤销掉,或者推翻之前的公证,是否可以呢? 生活实践中,像这样的情况应该还有很多,很多人表示:我确实之前放弃了继承权,但是我现在又不想放弃了,能翻悔吗?法院会承认吗?
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知道,遗产处理完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
分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放弃了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完毕后表示翻悔,基本上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第二,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才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放弃的是自己继承的遗产的财产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三,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放弃了继承权,又在遗产处理前表示翻悔,那么法院是要根据翻悔的人提出的具体理由来确认是否承认。
我们本文,也仅是针对第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承认,什么情况下不承认呢?
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是如何具体适用的呢?我们做了案例检索和案例分析。
总结归纳:由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审理“放弃继承权后又翻悔的案件”时,主要考察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受胁迫、欺骗或有重大误解),以及现在翻悔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证明确实在放弃当时对遗产的内容有误解,放弃后诉至法院前,是否继承人之间又达成过遗产分割协议默认承认放弃一方继续享有继承权。法院的审理口径是从严承认“翻悔”。
另外,一般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在法院诉讼中基本不承认翻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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