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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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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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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复婚后该房还是归一方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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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沈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2019年张先生与沈女士感情破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离婚后,上述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房贷由张先生自行偿还。但离婚后,张先生、沈女士并未及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张先生一人名下。

2021年,张先生与沈女士复婚。但复婚后的感情并未恢复如初,2022年张先生与沈女士再次协商离婚,此时,双方对房屋归属发生了争议。张先生认为,房屋在2019年双方《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归其所有,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双方于2021年复婚,但房屋已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沈女士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由张先生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后双方又复婚,系婚姻关系的中断又延续,并不影响婚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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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家分析:

案涉房产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先生与沈女士依规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案涉房产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属于离婚后协议履行问题而非协议效力问题,该房产应当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所有。

律师建议:

1、离婚后又复婚,看似婚姻关系的恢复,本质上还是一种结婚行为,只不过结婚的主体是离婚的原配偶双方。

2、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经由法院判决离婚,某一方分得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恢复或延续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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