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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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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尚未继承过户的房屋归配偶所有,后又放弃继承,会侵害配偶的财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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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小军家事

编者说:

男方父亲去世两年后,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约定男方继承父亲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又放弃继承该房屋。现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认为男方放弃继承侵犯了其财产权利,请求赔偿损失,能获得支持吗?

来源 |   京法纪实

案号 |(2022)京0106民初24200号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实际取得相应遗产份额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行为系夫妻一方基于其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行使无需征得配偶方同意,也并未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基本案情

姚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2月5日生育一女李某怡,后双方于2018年9月7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继承其父亲的某房产归女方所有

李某某与陈某某系李某父母,二人还育有另一子。李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死亡,其名下登记的某房产为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姚某与李某离婚时李某某遗产尚未分割,故未办理登记手续。2021年4月,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庭审中包括李某在内的二子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遂判决该房产由陈某某继承,后陈某某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

姚某认为,其与李某及陈某某在上述房产中居住时产生了许多矛盾,便将卧室独立上锁,持续长达两年时间,可以推定陈某某知道其二人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李某在自愿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却主动表示放弃继承,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事实,应当赔偿损失,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有,但在遗产实际处理前,继承人始终有放弃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李某父亲李某某的遗产。李某在实际取得相应遗产房屋份额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系李某基于其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行使无需征得配偶方同意。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继承房屋面积归姚某所有,但李某最终并未取得房屋继承份额,双方并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亦无证据显示姚某存在实际损失,故姚某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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