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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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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数量要爆炸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这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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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理律师团队 ,作者家理律师

连日来,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消息持续发酵,引发舆论热议。

新规是否会导致“私生子”增多、挑战婚姻制度?

是否成为单身女性的福音?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如何保障?成为全网争论的焦点。

之前也写了一篇文章来讨论这些问题,重点讲述了婚内女性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兴趣的可以点击蓝字阅读重磅:不结婚也能办理生育登记了!是否鼓励“非婚生子?”

其实,早在四川之前,广东、陕西等地就已出台类似政策。

本质上,生育登记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正是对“十四五”规划建议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具体政策落地。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取消生育登记的限制或将成为趋势。

可以说,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了上一代人,该政策也很有可能影响下一代人对婚姻生育的态度。


01 // 生育与婚姻解绑

生育与婚姻的解绑,会得到一部分人的欢迎,也会遭到一部分人的抵触。

一些人对取消生育登记的限制表示支持:其实四川那个政策是社会更加文明更加开放的体现,政策本意应该是希望给不想找对象直接想拥有自己后代的女性一个机会。

生育归自己主导了,以后想生孩子又不想结婚,就可以名正言顺了,不用再受很多歧视。

但是还有一些人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愤怒的

“之前小三之所以有所忌惮,因为大家还是觉得婚外生子还是很见不得光的事儿,但是如果这件事变得合理合法以后,不难想象以后老公有一点不高兴,就在外面和别人生孩子的事情越来越常见。”

其实,在以往的计划生育政策中,生育和婚姻是捆绑在一起的。未婚生育、婚外生育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此带来一些法律责任和不便利。

现在,取消以结婚为条件的生育登记,是生育与婚姻解绑的政策,让很多婚姻和生育分家。

不结婚就生孩子,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生孩子,是女人生的,不是结婚证生的。如果女性认为各方面做好准备了,她可以自由选择。

02 // 对生育权的进一步尊重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基于刺激生育这样的功利目的,但是,从法治角度来说,本次改革解除了生育与婚姻的强行捆绑,仍然是人权保障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

众所周知,生育权(Reproductive rights)是人类繁衍后代的权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生育权基于对如下这一基本权利的承认:所有夫妻和个人均有权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空间、时间,获取相应的信息和资源,以及获取最高标准的性与生殖健康;它同样包括所有人就作出生育决定免于遭受歧视、强迫或暴力(free of discrimination, coercion and violence)的权利。这其中,就包含了禁止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歧视性规定。

就法律层面来说,必须加以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未对单身女性设置歧视性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条中作为生育权主体的“妇女”,并未限定为已婚妇女,而是同样包括了未婚女性。

同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里的“公民”,既包括已婚女性也同样包括未婚女性

由此,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并不涉及已婚与未婚的区分,未婚女性同样也享有生育权。

反过来,《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两个条文明确提到了妇女的未婚状态(第33条及第55条),但其内容都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妇女未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显然,法律针对未婚女性设立特别规范的目的,是禁止对未婚女性进行歧视。此次,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也是对女性生育权的进一步尊重。


03 // 私生子?非婚生子女!

所谓“私生子”是一个明显具有贬义和强烈歧视性色彩的用语,故而这一用语必然被法律所摒弃:立法的规范用语是“非婚生子女”。

国家并不提倡非婚生子,但是非婚生子女并不能选择自己的出身,他们既然来到这个世界,就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

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全世界的普遍做法,这显然是基于对儿童的保护,毕竟儿童本身是无辜的,其无法选择出生这一事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是全人类公认的共同价值。

就非婚生儿童的保护而言,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第2条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基于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而对儿童所采取的差别待遇、歧视或惩罚。而我国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现为《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1985年《继承法》第10条(现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就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原则(而在民国时期,受欧洲地区旧时立法的影响,前者的继承份额仅为后者的一半)。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生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形。1950年的《婚姻法》就已经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地位。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的法律地位,拥有完整的法律人格,与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一脉相承。法律首先把他们当做“人”来看待,而不是因其出生而被剥夺其权利。

可以说,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对血缘父母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有没有上面那些解绑政策,非婚生子女早已取得法律上平等的地位,该有的资格都有。比如,在人们最为关注的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04 // 非婚生子的权利如何保障?

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恋爱、婚姻和生育,本来就是三件事。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把它们分开看,视线就会清晰很多。当然,最完美的,是三项都能结合在一起。但怎么可能每个人都拥有完美无缺的生活?所以,部分现代人的选择是:挑一两样来实现也行。不管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有了非婚生子,那日后的抚养纠纷可能是一个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近年来,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和继承纠纷而对簿公堂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Q1:非婚生子女能领取抚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会成为被执行人,面临失信、罚款、拘留等严重法律后果。

Q2: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等问题进行约定。

二、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考虑。

Q3:一方拒绝让对方探视能否成为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不能。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Q4:非婚生的孩子怎么保障继承权?

1、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继承人可以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相应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剥夺。

2、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婚姻在法律上主要聊经济关系,而普通人对婚姻的认知概念主要是爱情和家庭。法律管不了爱情,也管不了你跟谁组建家庭。一个政策出台,可能会损害一批人的权益,也会给另一些人带来希望。家理律师认为,重视女性的生育权,把生育主体还给女性,是好事。把婚姻与生育解绑,也是好事。

不过,你不能总是指望法律来保护感情,自己得保护好自己,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法律可是很在乎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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