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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擅自”结婚,两年后“悔婚”还告了民政局...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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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陈颖婷 上海法治报

“我是精神病人,被评为精神残疾一级,我没有告知哥哥,就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了。”结婚两年多的周礼在作为监护人的哥哥陪同下,来到法院起诉。他们将负责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撤销之前的结婚登记。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精神病人“悔婚”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精神病人结婚2年后“悔婚”

2016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周礼经评定为精神残疾一级,经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民委员会指定,由他的哥哥周兴作为周礼的监护人,对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然而,周兴说就在去年,他才知道精神残疾的弟弟早在2年前就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了。

原来,2019年10月9日,周礼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通知监护人也没有监护人陪同下,与蒋琳琳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

周礼一方认为,民政局未进行合法审查,作出准许周礼与蒋琳琳婚姻登记的行为违法。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行为侵害了周礼的合法权益,因此周兴作为周礼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民政局作出的被诉结婚登记行为。


民政局: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而民政局则还原了当天的情形,2019年10月9日,周礼与蒋琳琳亲自至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了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双方均表明是自愿结婚且已达到结婚年龄,不存在其他禁止结婚或无效婚姻的情况,并填写、提交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婚姻登记员依法核查双方递交的所有材料,询问双方结婚登记意愿后,告知权利义务以及诚信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双方签署相关告知书(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周礼与蒋琳琳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并捺印后,婚姻登记员依法作出了结婚登记行为。婚姻登记员在办理两人的结婚登记时,已就二人是否自愿结婚、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进行充分询问和审查,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

民政局强调,结婚登记时,周礼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他与蒋琳琳办理结婚登记时,他自带身份证、户口本,能够言语交流,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他的行为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至于周礼的监护人认为周礼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周礼的身份证、户口本由他自己保管并自行使用。而周礼在2019年10月结婚后,监护人在2022年起诉前才刚知道,说明周礼监护人对周礼的情况并不了解。

因此,周礼在结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听取第三人蒋琳琳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判断。民政局认为,周礼2016年5月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一级,并不表示其在2019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礼自认为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周礼的诉讼请求。

法院:登记时未发病,结婚登记有效

而周礼的“妻子”蒋琳琳则表示,监护人称其在2022年起诉前方知道两人结婚登记,不符合事实。监护人在周礼和她领取结婚证后二个月后就知道,监护人一直在他们家吃饭,还过了二个春节,其早就知道两人结婚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发病期内的精神病患者也仅限暂缓结婚,并非不能结婚。周礼即使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精神残疾一级,在未发病期间并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或者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周礼申请婚姻登记时,亲自到场、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认定申请结婚登记当日,周礼处于未发病状态。周礼和第三人持有效证件亲自前往民政局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签署相关声明等文件,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民政局依法作出被诉结婚登记行为符合程序规定。在当事人并未告知精神疾病或者精神残疾的前提下,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仅从周礼的正常表现无从得知其患有上述疾病,现周礼主张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通知监护人到场、陪同,未免过于苛责民政局应某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周礼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记者 | 陈颖婷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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