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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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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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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争议解决    来源 | 泗水县人民法院

告张某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2009年3月30日出生,系孔某某与被告张某婚生之子。2015年原告母亲孔某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其一并跟随母亲到外地上学、生活,至2022年的七年时间里,原告及母亲孔某某与父亲张某聚少离多,原告大多在节假日期间与父亲及爷爷奶奶团聚。而且原告母亲收入高,对原告支出的也多,原告父亲收入相对较少,对原告支出少。现原告母亲孔某某以张某对孩子不管不顾为由,以原告名义起诉原告父亲张某,要求张某支付原告自2015年至2022年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共计十余万元。

案件焦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夫妻一方收入高,另一方收入低,是否对等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分居的标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作为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母亲孔某某欲向被告张某主张原告的抚养费,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虽然自2015年原告一直跟随母亲孔某某在外地学习生活,但原告父母无论是在为原告上学购房还是平时对原告的花费上,足以证明原告父母均在为原告付出。鉴于原告父母收入的差距,不能仅从金钱数额上来认定原告父亲张某属于拒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原告父母张某与孔某某并未离婚,双方财产并未分割,且二人工作不同,工资收入等差距较大,对于子女抚养的能力各不相同。自2015年起,原告与孔某某在一起生活、学习,从张某向孔某某的转款及张某为原告购房而支付房子首付款上可以看出,张某并未对张某某不管不顾,亦是对原告的抚养与付出,一审法院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时,应当以孩子的名义进行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而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也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抚养子女。此种情形下,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则首先需要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在原告父母收入差距较大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要求夫妻双方对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是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的履行能力及对孩子付诸的实际行动而定,既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


针对原告母亲孔谋谋提出双方分居被告张某应支付抚养费一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分居的首要原因应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夫妻二人在两个地方生活的,该情形不构成法律上的分居。本案中,孔谋谋因工作原因致夫妻二人分居两地,但是双方并不是断绝关系、互不往来,期间张某为孩子上学买房及向孔某某转款,其不能仅仅以夫妻二人不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就构成分居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若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应当首先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并应举证证明己方没有抚养能力和对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员:泗水县人民法院 刘红霞案例编写人:泗水县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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