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结婚时男方全额购买一套婚房赠与孩子”的约定有效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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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罗茂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吴女士2001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婚生子小王,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是婚后第四年开始,双方为琐事常常争吵不休,后王先生与吴女士实在对这段感情没有维持下去的信心,便协商一致后决定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部分条款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吴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自离婚生效后每月5日支付小王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王18周岁止;王先生自愿在小王结婚时为其全额购置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后王先生依约支付抚养费,直至小王成年,对于先前约定购置婚房的约定,王先生不愿履行并表示明确拒绝,后小王前来咨询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融家分析
案涉的离婚协议约定的为小王全额购置婚房的条款可撤销。
首先,本案属于对抚养费之外约定的大额给付性质的认定。王先生对婚生子小王负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每月给付抚养费已经属于履行本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并非必须采用购置高价值不动产给予子女。实践中,父母可能为了给予子女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向子女赠与巨额资金或者不动产,但即使具有这样的保障动机也不能否认无偿赠与的性质。王先生已经足额支付了约定的高额抚养费,也完全满足婚生子小王的正常学习、生活、居住等需要,故另行约定的购置婚房的条款超出合理限度,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王先生也对于该约定明确表示不再履行。
其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赠与婚生子小王房产的约定并未对房产价格、房产地址、房产面积等进行明确约定,故而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故小王难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1、抚养费兼具人身属性与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旨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 2、给孩子购买婚房,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具有强制性,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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