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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有亲生女儿,为何妹妹能分得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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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本案中,女儿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由于妹妹在哥哥生前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故可以适当分得一定比例的遗产。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08年,老姜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小姜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姜未再婚。2020年4月,老姜不幸患癌,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姜霞一家帮忙照顾老姜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老姜去世,在此期间,小姜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未实际照料。而老姜的父母已先于老姜死亡。2022年5月,姜霞将哥哥老姜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小姜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系老姜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姜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因与姑姑姜霞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姜霞返还遗产20万元。姜霞辩称,小姜作为亲生女儿,在老姜生前对其不闻不问,构成遗弃,已丧失继承权;且老姜生前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姜霞,留下遗言其全部遗产由姜霞继承。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姜霞的转款行为是否根据老姜的遗嘱继承?

二是小姜是否丧失继承权?

三是姜霞能否分得遗产?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本案中,姜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哥哥老姜在生前留有指定其一人继承遗产的遗言,也未提供相关“遗嘱”。因此,姜霞的该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姜霞主张小姜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丧失继承权,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小姜在其父亲重病时作为亲属到医院签名、也曾到医院看望父亲,询问父亲有无住处。从以上行为看,只是由于小姜未成年时父母离婚,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造成与父亲在感情上的疏远,加之此前一直在上学,成家后要照顾母亲和小孩,且老姜在生病前有自理能力和一定收入,综合以上情况,小姜的行为并不符合遗弃其父亲的法律定义。故法院对姜霞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而言,此情况下,姜霞不能继承遗产。但是,根据姜霞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单、手术单等证据来看,老姜重病的两年间,均是由妹妹姜霞一家照顾,姜霞不仅日夜陪伴在哥哥病床前,还装修了自家一处房屋,给哥哥居住,并和丈夫一起照顾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饭、卫生清洁等,尽量延长哥哥生命。在哥哥去世后,其丧事也由姜霞夫妇料理。对此,小姜予以认可,可见,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这也是老姜在弥留之际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姜霞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中姜霞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定姜霞和小姜分别按45%、55%分得老姜的遗产。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姜霞向小姜返还老姜的遗产存款11万元,姜霞应分得老姜遗产存款9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方能继承。

图片

而本案中,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槐荫法院判决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适当分得了遗产,充分考虑了具体案情,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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