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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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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当事人拿到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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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罗茂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其中保留了《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将其进行了修改,两者不同之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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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该制度颁布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支持率有多高?支持数额有多少?是全部支持还是部分支持?

我们通过以“家务补偿金”、“《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等为关键词,分别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裁判文书网、Alpha案例库进行大数据检索,并通过删除重复案件、最终录得2021年1月至统计时间2023年5月9日相关离婚经济补偿案件共97件,按照不同的角度对97个案件进行分析,同时对于实施现状和完善建议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一)民法典颁布以来“离婚经济补偿”案件数量整体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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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分析可以看出,从2021年《民法典》颁布以来,涉及到离婚经济补偿金案件显著增加。主要是因《民法典》对于先前规定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前提条件,直接赋予夫妻一方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便可以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因此,2021年以后相关案件数量显著,我们看到很多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积极主动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制度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由于没有足够的案例以及学理支撑,法院裁判整体慎之又慎,对证据的要求颇高。反观现实,申请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群体大多是在家照顾孩子、老人的女性,她们很难有意识收集或比较难收集“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相关证据。

所以,2022、2023年可能因为过高的证据要求等因素,案件数量较2021年呈明显下降趋势。

(二)法院对离婚经济补偿诉求的支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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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可见,全国各地的法院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接近50%的支持率36%显示不支持,其中存在各种原因,其次还有18%的案件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在统计中,我们发现,有支持接近全部的,有支持比例不到1/3的,甚至更少的支持只支持了2700元。

(三)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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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2可知法院对于数额支持分为全部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三种,那么为何会出现有的案件能够得到全部支持,有的案件却不能,我们考虑是否为数额请求不合理?

因此,针对提出的离婚补偿金数额进行了分析,0-5万提出了34件,是占比最高的一部分,可以看出大部分提出者对于离婚经济补偿并不是过分要求;其中不乏有9件是连具体数额都尚未提出的;也有22件是由于家庭经济基础不错而提出5-10万元的补偿;对于请求接近50万或者50万以上的,均为有《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对于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但也有部分即便没有协议,另一方愿意给予补偿,但是此类案件毕竟少之又少。

(四)法院支持离婚补偿金的原因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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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7份有效的文书中,法院支持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共有60件,那么对于支持的原因,我们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

1.双方有《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共有33件,占比55%。

2.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提出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在婚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此种情况共24件,占比40%。在实务裁判中,对于证据的认定,法官主要会考量以下几种因素:原、被告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时间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当地生活水平、对婚姻关系的信赖程度等

3.在法院开庭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此种情况共3件,占比5%。

(五)法院不支持离婚补偿金原因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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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过半数支持了离婚经济补偿金,但仍然有36%的案件不支持,因此,在97个样本案例中,法院不支持的原因存在以下几个:

1. 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予离婚17件,占比50%。

2. 证据不足或未提供相关证据12件,占比35%。

3. 虽有协议约定离婚经济补偿金但由于特殊情况仍然不支持2件,占比6%。

4. 已经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和女方在庭上表示放弃各1件,各占比3%。

5. 已超过诉讼时效1件,占比3%。

典型案例(一)【(2021)赣10民终1726号】:胁迫订立协议,不支持!

刘某与熊某双方在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熊某分三期共支付刘某离婚经济补偿款100万元,刘某未按时支付,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履行该协议,经法庭查明,该协议系刘某至熊某单位大闹时胁迫、威胁熊某签署的,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并未举证证明自己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同时自己目前也并未经济困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2021)川1802民初2832号】:履行期限未到,不支持!

刘某与王某于2019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支付刘某离婚经济补偿金20万元,分四年付清,王某并未支付最后一期的补偿金,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履行,经法院查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未到(2021年判决时未到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没有任何其他特殊情况,因此履行支付的条件不成就,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三)【(2021)川1802民初2832号】:诉讼时效已过,不支持!

赵某与陈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向赵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100万元,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履行。2022年,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1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3年内赵某未通过任何方式向陈某主张过权利(无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赵某本次起诉已过时效因此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六)法院对离婚补偿金的支持数额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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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支持离婚经济补偿金的60个案件中,支持金额0-5万的案件共30件,占比44%;支持金额在5-10万的案件共13件,占比19%;支持金额在10万-50万的案件共有20件,占比30%;支持金额50万以上的案件共5件,占比7%。其中支持金额接近50万以及50万以上的基本属于有协议明确约定数额且无导致协议无效情形的,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给予支持。

(七)提出离婚补偿金的案由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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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7个案件中,通过统计可发现,提出有关离婚经济补偿金诉求的有56件为离婚纠纷,占比57%;其次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共31件,占比为32%;其余的还有部分执行案件、合同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等均有涉及,但数量少,无太大研究价值。可见,离婚经济补偿一般都是在离婚时提出。

(八)离婚补偿金的提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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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7个案件统计来看,高达97%的提出主体为女性,这与中国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相符合;虽只有3%的提出主体是男性,但也间接说明了补偿金的提出主体不局限于女性,现实生活中,也有男性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义务。

二、通过实务审判的案例分析,离婚时主张“离婚经济补偿金”,我们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目前法院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持数额没有明确的标准。

从以上分析的案例来看,法院目前自由裁量的主观性较大,对于证据认定与采信要求偏高,一方面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地规定离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地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较少,没有足够案例参考,各地法院在裁判时均比较谨慎。

(二)经济补偿金须在离婚时明确提出。

离婚经济补偿的制度初衷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法定补偿,只有在夫妻离婚时才能适用,包括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如若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就离婚补偿金数额单独起诉,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并同时提出经济补偿。如若离婚时未提,离婚后则不可以再提。

(三)经济补偿金需夫妻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权为前提,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就经济补偿作出裁判。

(四)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具有举证责任。

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表明,主张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应对自己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进行举证证明,否则该项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举证应侧重在夫妻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对方或家庭获得效益,自身的信赖利益受损等。充分的举证才能使法官内心确认经济补偿的请求成立,进而评估出相应的补偿数额。

(五)诉讼或协议时应当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救济。因此,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补偿金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付,这样才能体现补偿的意义。同时部分法院在一方提出经济补偿金时,未直接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却在分割财产方面予以充分的照顾,也不失为一种救济的方式。

(六)学会运用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争取较大利益。

通过以上的数据检索,我们发现,法院在判决中,对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支持较低。但不难发现,支持几十万以上的数额一部分是协议约定,一部分是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基本全部支持。因此,当感情破裂离婚时,可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与对方协商一致从而取得较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自己争取较大利益。

三、结语

《民法典》第1088条对《婚姻法》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这表明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从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民法典》没有就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我们期盼将来出台的相关其他司法解释能够完善该项制度,进一步肯定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贡献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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