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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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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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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375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2020年4月,槐荫法院对沈某与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某民事调解书,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沈某因病去世。小沈系沈某独子,陈某系沈某配偶。陈某出具证明,自愿放弃在上述案件中所享有的债权,由儿子小沈继承。现小沈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沈某死亡后,陈某、小沈作为其继承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陈某出具证明放弃在沈某与魏某劳务合同纠纷及该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债权,故小沈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小沈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鲁法经验


■日照中院:出台关于“法护营商 司法助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十一条措施

      近日,日照中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近日出台《关于“法护营商 司法助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十一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努力为我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日照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对持续发挥职能作用,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作出了明确要求。在立案环节,通过搭建常态化沟通互动平台、整合调解组织解纷资源、发挥好司法专业指导作用,健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审判环节,提出营造快捷便利诉讼服务环境、依法惩治影响企业经营发展违法犯罪、依法推动涉房企纠纷防范化解、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健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六项措施,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节约市场主体诉讼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在执行环节,提出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开展涉企权益执行案件专项行动、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项措施,确保在依法、及时、高效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造血再生。

■临朐法院:党建引领促发展 凝心聚力谱新篇

      今年以来,临朐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开展全市法院“党建业务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全方位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发展。 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公正司法,持续加强审判管理,在党组会每月初调度“五类案件”的基础上,对重点工作、短板弱项及时调度,推进审判质效稳健均衡全面提升,为全市法院审判质效提升贡献力量。深化诉源治理,持续推进多元解纷,围绕落实《潍“和”坊“安”》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推进 “法正朐和”多元解纷品牌建设,不断完善 “四联动、三合一、两闭环”工作机制。围绕化解金融风险,率先在金融法庭设立由法院主导的“临朐县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打造金融纠纷化解的“临朐模式”。围绕化解道交纠纷,建设了高标准的以法院为主导的道交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


■威海法院:当庭发工资!文登区法院倾力执行促和解

       某有限公司与老楚等八人劳动争议一案,经文登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老楚等八人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数十万元。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楚等八人向文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团队考虑到法院已冻结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一步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为了尽可能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团队又多次联系某有限公司了解状况,经过执行团队多次释法明理,某有限公司权衡利弊后,主动筹措资金支付所有款项,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将这份“薪”意送到了八位申请执行人的手上。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376

■淄博市高新区法院:恋爱分手后,哪些钱你可以要回来?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恋爱时间长达7年的情侣,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互有转账往来,少则几元,多则上万,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小王和小李结束恋爱关系后,双方因财物问题发生争执,小王怒而将小李起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小王认为,小李应偿还其23万余元,但小李认为该款项并不是借款,拒不偿还。      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转账次数频繁,金额从几元到数千元,显然是基于双方有恋爱关系和将来结婚这一基础,将其解读为借款略欠妥当,不宜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可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时,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综合本案案情,依据双方居住地生活消费水平,双方恋爱期间支出单笔1000元以下的,系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转账单笔超过1000元的应予返还。依据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小王给小李转账单笔超过1000元的累计为14万余元,小李给小王转账单笔超过1000元的累计为6万元。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小李退还小王8万余元,当前判决已生效。


鲁法案例【2023】377

■沂水法院:委托他人卖房,代理人可以自己把房子买下来吗?

孙某委托自己好友林某帮忙出售房产,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签订后,林某找到一家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96万元。孙某得知评估价后也同意以96万元出售自己的房屋。后来林某以孙某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向孙某交付了房屋价款。在办理房产交接过户手续时,孙某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被林某买走,怀疑林某故意降低评估价,因此不同意将房子卖给林某。林某则称,房产价格是孙某同意的且自己已经支付了价款,要求孙某交房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作为被告孙某的代理人,应当要谨慎、勤勉、忠实地去履行代理职责,但是其在代理事务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他人无法判断其该种行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为考量,且在被告孙某知晓林某的上述行为后随即提出异议,即原告林某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代理人孙某的认可或者追认,因此原告林某的代理行为无效,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林某无权要求孙某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遂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孙某退还了林某的96万元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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