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高校老师在婚后取得的“安家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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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沈婧&周韦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张老师还未离婚时与星星大学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约定正式入职后80万安家费一次性发放,服务期8年。后星星大学在张老师离婚后将安家费一次性汇入张老师账户中。然而张老师前妻认为安家费也有自己的一份……
事实经过
2005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 2015年3月张老师作为星星大学引进人才正式被聘用为教授。 2015年7月张老师前妻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该判决书于2015年12月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月星星大学向张老师发放安家费人民币80万元。
情景一:如果《人才引进合同》约定张老师未满服务期离职,则需按未满年限占总年限的比例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费。
法院观点:安家费的发放时间虽然是2016年1月,但张老师被正式聘用时间为2015年3月,该笔款项的取得时间应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另外,安家费的发放是依据张老师的服务年限才能实际取得。
因此,安家费中夫妻共同财产金额的认定,也应依据张老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大学的服务时间。张老师于2015年3月被正式聘用,双方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12月,按比例计算,安家费中人民币75000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所以张老师前妻可以分得37500元的安家费。【(2018)辽01民终8012号】
情景二:如果《人才引进合同》约定张老师未满服务期离职,则需全部返还已发放的安家费。
法院观点:安家费的发放是依据张老师的全部服务年限才能取得,该款项属预支性质,可能会因为张老师的工作变动而产生相应变化。张老师一旦离职,已经获得的安家费需要全部返还给星星大学。
因此,安家费目前不宜在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老师前妻暂时无法分得安家费。【(2015)一中民终字第3522号】
观点要旨
1、安家费的发放时间与被正式聘用时间不符的,安家费的取得时间应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2、安家费的发放如果需要依据服务年限才能实际取得相应年限的款项。那么安家费中夫妻共同财产金额的认定,也应依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服务年限确定。
3、安家费的发放如果需要依据全部服务年限才能实际取得。那么在全部服务年限未满时,安家费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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