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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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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和名牌包包,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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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桂芳芳 李慧萍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你侬我侬,为了表达爱意,经常相互转账、发红包、甚至赠与名牌包、首饰;但分手后,一方因爱生恨,不想人财两空,开始“秋后算账”。

那恋爱期间的转账以及赠与的物品,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是大额转账且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因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是否构成“大额”应综合双方的经济情况、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阿强与阿珍确定恋爱关系。根据阿强提供的流水显示:恋爱期间,阿强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阿珍转账,其中单笔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转款合计97738元,单笔1000元以下的转账合计3万余元。其中,不乏一些节日转账祝福,及两人多次租车游玩,外出旅游等花销。

另外,阿强多次向阿珍赠与物品,包括:古驰牌“酒神包”一只(价值22,900元)、梵克雅宝牌手链一根(价值31,200元)、金吊坠二件(价值3,039元、2,258.90元)、脚链一根(价值4,195.20元),另交付任天堂牌游戏机一台(价值3,460元)。

阿珍认可收到上述物品,并提供了古驰牌“酒神包”、梵克雅宝牌手链、金吊坠的图片或照片。


另外,双方的聊天记录中,阿强也表示过希望与阿珍结婚的意思;2019年8月、10月,阿珍向阿强表示双方不符合谈婚论嫁的条件。

但此后,两人依旧保持恋爱关系,阿珍也继续接受阿强的转账及物品。2020年5月,两人结束恋爱关系。阿强不甘心,自己付出这么多依旧没有结果,遂起诉到法院。

诉讼请求

阿强起诉请求:

1.阿珍向阿强返还97,738元;

2.阿珍向阿强返还古驰“酒神包”一只、梵克雅宝手链一根、金吊坠二件、任天堂游戏机一台。

阿珍辩称:

除同意返还游戏机外,不同意阿强的其余诉讼请求。

阿强向阿珍的转账款项中,部分是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游、娱乐等开销,部分用于阿强租赁车辆等,另有部分款项系阿强用于表达爱意、生日红包、节日红包等特殊含义的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双方仅为恋爱关系,没有见过家长,没有谈起过婚嫁,阿珍亦曾表示过不同意结婚。故阿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讼争款项及物品不具有彩礼的性质。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阿珍与阿强曾系恋人关系,讼争款项产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

1、阿强向阿珍转账款项的性质认定

根据双方微信记录显示,阿强向阿珍表示过结婚的意思,阿珍虽称其曾在2019年8月、10月向阿强表示双方不符合谈婚论嫁的条件,不存在以结婚的目的。但此后两人仍存在恋爱关系,曾共同出国旅游等,阿珍亦多次接受阿强的大额转款,故阿珍的上述意见令人难以信服。


阿强多次向阿珍赠与财物,其价值较大,结合阿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应当认为阿强赠与财产的目的系为了缔结婚姻。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之可能,阿强要求返还相应财物,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赠与及需返还的财产范围

阿强向阿珍转款中,单笔高于1,000元的款项合计97738元。其中,阿强2019年1月使用阿珍账户租赁车辆,并于2019年1月9日向阿珍转账1300元,可认定为用于支付租车费用;阿强于2019年7月31日向阿珍转账8000元,当日阿珍转回相应金额,该两笔转账不应计入赠与金额。

阿珍辩称另有部分款项系用于支付双方外出旅游等共同开销,其虽提供手机订单截图等证据,但其中显示的付款金额、日期,不足以认定与阿强的转款在必然对应关系,亦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且,除上述转款外,阿珍另有向阿强给付单笔1,000元以下转款合计3万余元,阿强已不要求返还。

同时,双方均陈述恋爱期间外出活动的开销大部分由阿强支出。在此情况下,阿珍主张上述讼争款项并非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阿珍应向阿强返还款项88,438元。阿强另向阿珍赠与名牌包、首饰,并交付一台游戏机,其价值较高,阿珍亦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一、阿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强返还款项88,438元;

二、阿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强返还古驰牌“酒神包”一只、梵克雅宝牌手链一根、金吊坠二件、任天堂牌游戏机一台。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恋爱之名,索取财物,不仅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也可能最后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律师提醒大家,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不要恋爱脑!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沪0107民初8621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作者:桂芳芳 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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