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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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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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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朱倩云 国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2023年伊始,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第一次正式写入法律。以此为契机,结合各地试点的情况,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存在公众对该制度缺乏了解和信赖、程序配套不到位、各地实践不统一、处罚力度较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社会面的宣传推广,加深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并加强信赖。从申报辅导和保密两个角度完善配套制度,并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方式统一各地实践。此外还需要加大惩处力度,特别是诚信惩处的力度。多管齐下,共同推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广泛应用并落到实处,切实改善当前我国家事审判司法制度。

目 录

一、问题背景

二、我国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概况

三、当前我国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

四、完善建议

一、问题背景

近年来,我国结婚率、离婚率的变化愈发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除经济发展、思想开放等原因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婚姻制度的缺陷。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婚姻制度是枷锁而不是护盾,进去容易出来难。而出来难的主要困境,在于时间成本和财产分割不均。我国的诉讼案件积压以及司法审判模式,决定了一方不想离婚时,另一方需要花费2年甚至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处理离婚事宜。而近年来财产的多元性属性增强,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愈发隐蔽,导致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掌握力度大大降低,离婚时双方难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有效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可见,全国离婚纠纷一审收案量居高不下,2017年为1,409,563件,2018年为1,377,073件,2019年为1,378,126件,2020年为1,231,932件,2021年为1,440,908件,2022年的数据虽暂未公布,但根据2017年至2021年的数据可推测2022年的离婚纠纷收案量应该不会有大幅度的减少。查看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白皮书等文件可以看出,近年来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已逐步向财产分割方向转移,呈现出涉案金额迅速上涨、财产类型和财产形态愈发多元、财产分割难度愈来愈大,上诉率愈来愈高的特点。

这种情况下,我国婚姻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迫在眉睫,诉讼离婚的模式也亟需改进,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已经在多地试点的相对成熟的制度,应当尽快予以完善并广泛应用。

二、我国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概况

究其渊源,我国的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借鉴香港地区家事法庭的财产申报制度而来。香港家事法庭在进行首次约见时,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填写《经济状况陈述书》,强制要求申报财产。

梳理立法进展可以发现,我国自2016年以来就开始进行家事审判制度改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44条首次规定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注1]。2022年我国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我国的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支持。

与立法进展相比较,我国的司法实践开展的更早,早在2013年,中山市就已经开始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后,2016年7月徐州市鼓楼区法院、2018年7月广东高院、2019年3月深圳中院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文件,开展了离婚案件查财产申报制度的尝试。

三、当前我国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

(一) 公众对相关制度缺乏了解和信赖

2023年3月6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因未按期申报财产而被训诫处罚的案例[注2]。笔录中,被处罚人金某对为何不申报、是否了解法庭庭前告知的未申报的后果等问题,作出的解释为:“我不懂,不知道要申报”“我没有注意”。这一案件或许不够典型,但却清晰地反映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对相关制度缺乏了解和重视,尽管法庭已经在庭前送达了《离婚财产申报表》并发送了相关后果,但仍未引起相关当事人的注意。

笔者统计同行收到的离婚案件咨询,其中比重最大的问题就围绕财产展开,主要集中于如何查询配偶全部财产线索、在配偶隐匿转移财产时如何处理等。可见财产分割问题不仅仅是当事人在处理离婚事宜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可以看出,目前已经广泛试点实施的财产申报制度,并未真正的起到让当事人安心的效果。

(二) 程序配套不到位

分析各地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细则可以发现,当前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程序配套较为简单,主要是通过在诉前调解环节或者庭前邮寄材料环节,送达财产申报令来实现。财产申报令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填写部分和告知部分。庭审过程中,部分地区会围绕财产申报令中填写的财产进行举证质证,部分地区则仍旧按照原有的诉讼模式举证质证,申报财产令仅作为备用。因此与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相关配套的程序尚不完善,无法有效发挥离婚申报财产制度的优势和效用。

(三) 各地实践不统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展了各种程度上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尝试,但并未实现普及,且尝试的区域往往还有不同的政策性文件作为依据,实际操作中的差距很大。各地实践上较大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当事人对于各地离婚案件司法实践有一些偏颇的认识。这样的解读,可能不够准确,但却极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上大费心思,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四) 处罚力度较低

当前《民法典》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违反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甚至是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均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相对而言,惩罚较轻。部分地区的实践中要求比较严格,例如深圳市明确[注3],妨害民事诉讼的,可以依据《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并不普及,也未能检索到实际案例。

查看裁判文书可以发现,隐匿财产被对方当事人发现而提起再审或者另案诉讼的案件中,相关财产均被补充分割,但是很少能看出明显的“少分或者不分”的处罚。此外,还有大量的案件,因为对方当事人未能取得实质性证据,而被驳回再审申请,甚至是无法形成裁判文书,不了了之。

如前文所提及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当事人未按期填写申报,受到的处罚仅仅是口头训诫,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并未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处罚力度较低,也难以对其他当事人起到引导、教育的效果。

对于当事人而言,逾期申报、虚假申报的可能带来实际上多分婚内财产的“益处”,但所冒的风险仅仅是被训诫等“小害处”,由于法官时间、精力有限,无法详细调查每一位当事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违规风险较低,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将很难对当事人形成切实、有效的制约。

四、完善建议

(一) 扩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公信力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属于与每一个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被大力推广,使公众了解其基本内容。

一方面,在婚姻中对财产信息掌握更多主动权的一方由于了解制度内容,衡量法律后果,可能不会作出隐匿财产、虚假申报等错误行为。另一方面,在婚姻中对财产信息知之甚少的一方,由于了解当前制度保障措施,可能不会过于担忧,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被迫作出违背自己本意的决策。

更重要的是,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不断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举措,应当更多的被公众知悉,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婚姻乃至婚姻制度的信心,有利于提升结婚率。

(二) 综合各地近年来实践的先进经验,完善配套制度

1. 申报辅导制度

近年来,财产逐步向着形式多元,分布广泛的趋势发展。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一个法律概念,可能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此外,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也属于公众知悉度较低的制度。这种情况下,仅凭诉前的一纸财产申报令,就希望当事人清晰、准确的将所需申报的信息如实申报,属实有些强人所难。为了提高申报的效率,切实实现申报制度的优越性,有必要完善申报辅导制度,通过折页宣传、视频宣传、填表辅助系统或人工服务等多元的方式,辅导当事人正确申报。

2. 保密制度

财产信息是当事人的重要隐私,除审判法官及案件当事人外,不应被任何人知晓。落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环节,就是加强对财产信息的保护措施,避免当事人隐私的泄露。从另一方面讲,信息得到切实有效的保密,也更有利于当事人放心的将财产信息如实申报,有利于更好更公平的分配财产。

(三) 修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缩小各地司法实践差距

细数当前我国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中并未对财产申报制度予以明确;《妇女权益保护法》虽进行了明确,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并非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又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都无法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由于我国当前已经有一部专门用于明确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建议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补充完善进《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可以使各地当前的实践取得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各地政策趋于统一,缩小各地司法实践差距。

(四) 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加信用处罚

笔者考察域外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对于违反该制度的处罚较我国而言更为严格,当事人基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很少会做出冒着风险虚假申报的行为。以香港为例,香港的《经济情况陈述书》要求双方强制披露全部财产,包括各类财产的属性、范围、数量以及相关要求。一些流动资产会被要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对账单。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陈述书不满意,可向法院提出质疑,法院可要求对方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补充说明,在涉及到公司、股票等重大复杂财产争议时,法院会主动查证。而如果当事人虚假申报,除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被控告藐视法庭罪或伪证罪,承担刑事责任。

而我国当前制度设计上相对较弱,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为主,部分试点地区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但是缺乏上位法支持,在实践中应用也较少,很难形成威慑力。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适当提高虚假申报的惩处力度,以规范当事人的申报行为。

此外,申报制度本身就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的,与当事人的诚信息息相关。我国正处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阶段,可将当事人的诚信行为列入信用体系的考核范围,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注4]

通过提高惩处力度与信用惩戒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当事人不申报、虚假申报的违法成本,切实的实现离婚财产申报制度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化解夫妻纠纷的制度优势,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离婚秩序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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