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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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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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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赖房不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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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罗茂


基本案情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的妈妈,踏入婚姻第二年便生育了一个乖巧的儿子小星星。李女士一心忙工作忙家庭,却忽视了和丈夫的交流,两人总是因为琐事吵架。不久后,两人协议离婚,儿子随李女士共同生活,丈夫周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名下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由于周先生经济困难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李女士也念在夫妻一场的情分上,双方另行约定:周先生由于经济苦难在李女士的房产上暂时享有居住权,直到周先生找到合适的房子搬走为止。再后来,周先生工作也有了起色,经济上也完全支付得起一定的房租费,却一直赖在这个房子住着不走,导致现在李女士十分不便。于是,李女士十分后悔当初心软为周先生约定了居住权。但事情已经发生了,李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观点

离婚时只约定因男方经济困难在未找到住处可以暂时居住,那么也不是完全等同于男方可以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如果男方找到了新的住处或者搬离条件已经具备,但男方故意拖延,比如本案中出现的情况,男方的工作已经稳定并且有了不错的收入已足够承担较好的租房开销,却依然赖着不走,此时可要求男方搬离房屋;或者离婚后男方名下已有新的房产,均可以要求男方搬出该住处。

律师建议

1、离婚时一般情况下不要和对方约定居住权,没有约定就没有争议;如果非要约定,一定要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2、一段感情结束后,互不打扰、相互尊重就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过多的纠缠也会给自己徒增烦恼,甚至可能涉诉。既然已经选择了分开,就各自安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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