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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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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的夫妻将孩子给亲戚寄养,法院能否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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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小军家事

编者说:

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将孩子寄养至亲戚家中,且夫妻双方均对孩子的了解较少,法院能否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 | 宁乡市人民法院

来源|父母闹离婚孩子没人管? 灰汤法庭为爱发“令”敦促家长依法带娃

01

基本案情

马大山(化名)与李小花(化名)于2010年在广东省东莞市相识并相恋,双方于2011年11月份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共同生育一男孩马小山(化名)。婚后初期,马大山与李小花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未在同一地方工作,双方之间日常沟通交流较少,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后马大山认为双方在异地工作,沟通交流少,相互之间缺乏关心照顾,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起诉至灰汤法庭要求与李小花离婚。

02

法院裁判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发生矛盾系因琐事处理不当所致,但未见双方有原则性的矛盾或者根本分歧,未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小孩的成长,不准许马大山与李小花离婚。

案件生效之后,承办法官以电话方式对马大山、李小花、以及马小山姑姑进行了判后案件回访。目前,马大山在深圳工作,李小花在东莞工作。马大山将马小山送往广西,由其姐姐实质抚养,且其姐姐自身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马小山正处于需要父亲、母亲关心爱护的阶段,马大山、李小花作为小孩父母应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不能因为有纠纷存在就对小孩马小山放任不管。但自马小山送至广西桂林后,父母对其陪伴、关心均较少。

马大山、李小花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儿子马小山的生活、教育情况知之甚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法庭遂依法向马大山、李小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马大山、李小花多与儿子相处,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同时加强与姑姑、老师的联系,关注孩子学习情况,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03

法官寄语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孩子7-12岁,正是习惯养成的重要阶段,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高质量的陪伴,是孩子成长中最重要的养料。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出台的一项具体举措,旨在规范家长履行抚养孩子的行为,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环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向家长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不是要惩罚家长,而是要为家长赋能,给予家长支持、指导和帮助。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孩子产生巨大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倘若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那么法律将介入,要求父母加强亲子间的陪伴,让“依法带娃”成为家长的必修课。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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