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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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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与女方发生关系却因彩礼“闹掰”,男子被控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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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法治新闻眼 上海法治报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8月18日报道,

山西大同阳高县的甄女士称,

订婚宴上给了女方10万彩礼,

立字据结婚一年后婚房房产证上

加上女方名字。

第二天婚房里他们发生了关系,

准丈母娘找我儿子谈论并录音,

要求必须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彩礼。

结果因未及时办到,

到了第4天女方报了强奸案。

据报道,甄女士称,

她27岁的儿子已被拘105天,

案件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

将于8月24日开庭,

所谓证据就是女方的口供

和一段她母亲跟甄女士儿子通话的录音。

甄女士介绍,5月2日,女方母亲曾单独把儿子叫到孩子车上谈话,还拿手机录音。之后女子母亲又打来电话,“督促问我儿子说商量好了没有,又以这种录音套话的方式套我儿子,中间有一句话,她说‘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我儿子说‘嗯,是的’,她说‘那你强暴我们家闺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我儿子也说‘嗯,是的’。”甄女士认为,儿子是出于对长辈的尊敬,不想跟她发生言语冲突,“她说什么都回复‘嗯’、‘理解’、‘是的’。”

据报道,

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

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定案证据确凿

此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

判定强奸罪的标准是什么?

如若男方母亲所言属实,

是否还会被认定强奸?

如若男方母亲所述不属实,

又是否需要为不实言论负责?

上海法治报·法治新闻眼融媒体工作室请来了

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傅建平律师发表看法

“若男方母亲所言属实,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反悔报警称遭遇强奸,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同时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才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只有男性才构成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女性在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起了教唆、帮助作用,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二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比如处于婚恋状况下的双胞胎兄弟误与双胞胎姐妹发生性关系,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就不构成强奸罪。

三是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才成立强奸罪。

实践中,审查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应根据两人的关系,案发原因与案发状况,事后双方的态度等证据事实,来综合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不能仅仅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是否自愿,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四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本罪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如果行为人对男性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本案中,女方应已满14周岁,若男方母亲所言属实,女方是事后反悔,但发生性关系时是同意的,则男方并未违背妇女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


“若男方母亲所言属实,女方报警的行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一般导致他人被错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据报道,本案中因女方报案导致男方已被刑事拘留105天,若女方当时与男方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女方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男方母亲所述不属实,女方的确被男方强奸,男方母亲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若男方母亲所述不属实,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男方确实构成强奸罪,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恶意引导舆论干预审判的行为轻则可能被采取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 傅建平(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潇湘晨报编辑 | 张旭凡上海法治报·法治新闻眼融媒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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