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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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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炒股并亏损,妻子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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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李慧萍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不顾对方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卖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平等支配权,对于另一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予以支持,但仅限于分割一方擅自处分的财产。

诉讼请求

【范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曹某承担。

上诉理由:范某称卖房款的去向有四个:

(1)还银行贷款;

(2)给曹某一部分;

(3)还亲朋好友的借款;

(4)投资股票。

范某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失败是家庭生活中的经营活动,范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简介

曹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范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2004年2月10日,曹某(女)与范某(男)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女儿范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与范某购买北京市密云区×花园×号楼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020年7月6日,范某及曹某签署《房产分配协议》一份,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署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刘某,出售款228万。关于售房款去向:

(1)收到的首付款46万:范某提交证据证明,447061.74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剩余12938.26元在曹某账户内,曹某对此认可。

(2)收到的房款31万:范某全部转账给曹某,曹某认可,但认为是偿还双方之间的债务,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3)收到的房款150万: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分两次将89万、55万转入了自己的股票账户。截至2021年6月14日,账户资金净资产8752.22元。

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0000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范某称剩余房款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00.73元,偿还4个亲属欠款共计30万元,范某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曹某对范某股票亏损及偿还信用卡予以认可,但认为股票亏损及信用卡还款应由范某个人负担,对范某偿还亲属欠款一项均不予认可。【其余省略】;

(4)房款1万:曹某认可取现1万用作生活费支出。


【曹某一审诉请】

1. 请求依法判令范某1向曹某支付1213333.33元;

2. 请求依法判令范某1向曹某支付律师费15000元;

3. 诉讼费由范某1承担。

一审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

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曹某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


该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曹某与范某1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遵守。

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447061.74元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由曹某占有三分之二份额,由范某1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曹某应占有房款1221958.84元,扣除范某1已支付曹某的332938.26元,范某1应再归还曹某889020.58元。

判决:

一、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曹某八十八万九千零二十元五角八分;

二、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意见同一审。并补充如下:

关于范某辩称部分房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支付房屋租金、抚养女儿及日常消费支出等意见;

因本案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目前处理的仅限于涉案售房款的分配问题,并不涉及其他财产的分割,且货币作为种类物,也不足以体现范某系用售房款支付了上述费用,故对于范某要求将上述支出从应返还曹某的售房款中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再审: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

裁定:

驳回范云通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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