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离婚分股权,价值怎么定?协商不了就必须做股权评估吗? 二维码
3
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吉鎏 王丹丹
通常来说,夫妻俩分股权时,股权价值要么协商一致要么评估确定。但如果一方以高价卖掉了部分股权,剩下股权的价值能直接以这个高价为准吗?
案情回顾
吴某与胡某均为澳大利亚籍,双方于2016年4月在澳大利亚离婚。离婚时,胡某持有境内A公司约13.3%的股权。
2019年,吴某起诉要求分割A公司的股权。2022年5月,本案审理期间,胡某按1.78元/股的价格转让A公司约3.3%股权,转股价款约230万元。转股后,胡某在A公司持股比例降为10%。 吴某要求: (1)对于已转让的3.3%的股权,双方分割转股价款230万元;
(2)对于剩余的10%的股权,双方分割其价值,价值计算方式为以转股价1.78元/股为标准计算。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之一,是剩余10%的股权应以何种标准计算价值。
吴某认为A公司股权转让发生在本案审理阶段,本次收购价格(1.78元/股)即为市场交易价,完全可以作为确定股权价值的标准。
胡某不同意按1.78元/股的标准计算剩余股权价值,也未提出其他计算标准。
双方未就剩余10%的股权价值协商一致,也都未提出评估申请。
一审判决
根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受让和转让各方协议约定,转让时全部被转让股权价值为7000万元(同期多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合计价值),系转让及受让双方对受让时公司股价约定,而公司股权价值并非恒定。
本案在处理胡某持有股权价值时,首先需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双方议定股权价值,但吴某和胡某未就此协商一致。 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释明吴某是否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吴某不主张进行鉴定,故吴某要求按照2022年5月股权转让协议议定价格确定股权价值,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吴某上诉要求以2022年5月股权转让协议议定价格,确定胡某持有的剩余股权价值并进行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和一般实践,夫妻俩分割股权,其价值通常由双方协商一致得出,或者经评估确定。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在诉讼进行中发生过一次转股,公司股权被高价出售为本案原告提供了另一种估价思路。
但是,公司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在商业交易中,投资人战略规划、是否取得控制权、公司主要股东在职与竞业、业绩对赌等,都是可以实质影响到股权交易价格的“人合性”因素。最终,本案原告的主张被认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案号:(2019)京0108民初47526号 二审案号:(2022)京01民终11216号
作者:吉鎏 王丹丹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